未成年人校外安全案例之“好哥们”更要正确处理小摩擦
小南与小东系某中学同班同学,平时两个小伙子关系很好,家也住得近,经常一起放学等公交车。一天,小南在学校对面的公交车站等车。小东抱住小南让另一个同学敲他,另一个同学就敲了小南几下。小南生气了去追另一个同学,二人打闹起来。后小南追不上另一个同学就去追小东,并打了小东几下。后小东也急了,他们先互相推了几下,小南真急了,因被拉住了就开始骂人。小南去撞小东,他们就开始对撞。小南充满力气撞向小东,小南“啪”的一声倒地了,声音非常大,造成小南腿部受伤。小南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小南将小东诉至法庭,要求支付各项费用近两万元。
法官说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小南、小东均为中学学生,均已年满10周岁以上,接受正规的家庭及社会教育,应具备一定的自我行为约束力及对事件预期后果的判断力。本案中,小南、小东双方因同学之间的打闹,进而升级引发肢体冲突,小南主动冲撞小东,小东对小南进行推搡、互撞,双方均存在过错。综合全案案情,法院判定小南、小东各承担相应责任。
普法提示:小南、小东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中学生,两人对打闹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有一定的预见。家长、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应当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题中之义,但是,在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要想方设法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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