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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外安全案例之选择教辅机构更要擦亮眼睛

日期:2015-11-30 来源: 作者: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成年人校外安全案例之选择教辅机构更要擦亮眼睛

活泼漂亮的小美是一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平时爸爸妈妈工作特别忙,工作单位也离家比较远,很难按时来接小美放学。经人介绍,小美妈妈知道了何老师开办的托管班,这个托管班既能够负责接孩子放学,还能监督孩子们一起完成作业,如果家长有事晚点来接,托管班还负责陪小朋友玩一会儿。加上托管班就在小美家的小区里,收费也不高,小美的妈妈很满意,很快就帮小美办了托管。办手续的时候,小美的妈妈问何老师托管班一共多少个老师、多少个学生,何老师向小美妈妈保证,肯定是一个老师最多带5个孩子,小美妈妈就更放心了。

有一天,托管班小李老师带学生到小区进行户外活动。托管班的孩子们都在嬉闹,小李老师口头上予以劝导后,孩子们并未听从,仍继续相互打闹。同在托管班的小勇恼火后追赶小美,两人跑到墙边时,小勇推了小美一把,小美面部碰撞到墙壁后受伤。第二天小美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门齿粉碎性根折。随后小美多次到医院就诊。

小美妈妈将小勇和何老师的托管班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勇和托管班承担小美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此时小美妈妈才知道,何老师办的托管班并不是合法的教育机构,虽然何老师以“托管班”的名义对学生活动学习进行管理,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但该托管班并未获得北京市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小美妈妈只能起诉小勇和何老师本人。而且这个托管班的老师加上何老师只有3个人,孩子却有近30个,老师很难进行看管。

法官说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伤害发生时,小美和小勇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美和小勇在公共场所追跑打闹期间,小勇推搡小美,是致其门齿折断的直接原因。两名学生均未听从老师的管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何老师作为托管班的负责人,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托管班,提供有偿服务,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对此存在过错。

损害后果发生前,小美和小勇已多次发生肢体接触,小李老师作为管理人员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并及时制止,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何老师作为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本案确定小美、小勇各承担20%的责任,何老师承担60%的责任。

普法提示:当前各教育机构鱼龙混杂,相当比例的托管班缺乏营业资质,还有些托管班场所狭小简陋、消防安全设施缺乏、托管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托管班负责接几十名孩子放学,但只有几个老师管理,很难保证孩子们的安全。个人、家庭托管班不属于民办学校教育的行为,教育部门无权进行取缔,也无法对其进行管理。另外,因为其办在居民区里也很难查处。

我们提醒家长,托管班并不是简单地照看孩子,一定要找管理严格、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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