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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学生冒名发邮件侵犯名誉权 大学教授诉至法院获支持

日期:2015-11-29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冒名发邮件侵犯名誉权 大学教授诉至法院获支持

作者:宁韬

张清为某知名大学艺术系副教授,学生林涵多次使用其电子邮箱向学院的34名教师发表“公开信”,内容涉及张清的负面评价及侮辱性词汇。张清认为林涵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林涵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1万余元。

导语:

张清为某知名大学艺术系副教授,学生林涵多次使用其电子邮箱向学院的34名教师发表“公开信”,内容涉及张清的负面评价及侮辱性词汇。张清认为林涵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林涵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公证费用等1万余元。

案件回放:

张清称,林涵因无端索要“科研经费”未果,便多次使用其所有的电子邮箱向艺术学院的34名教师以发表“公开信”的形式,捏造事实,贬低其人格,诋毁其声誉,使其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压力,无法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故诉至法院,要求林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林涵否认其向艺术学院的教师发过上述内容的邮件,认为张清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查明:张清是某知名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林涵为该学院毕业生。林涵自2014起,多次通过电子邮箱向艺术学院的34名教师散发题为“致某大学教师的公开信——对‘张清恐吓行为’的答复”一文。林涵在该文中对张清的师德、教学水平、个人品行及生活作风均进行了负面评价、指出张清有涉嫌“贿标”、“串标”、“受贿”、“诈骗”及“挪用公款”的可能,并使用了如“变态”、“半死不活”、“撒泼耍流氓”等侮辱性词语。

林涵在该文中称自己在2011年5月为某机关单位完成了《天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年4月该单位的李某告诉他项目款30万元已汇到了该学校的账上。2012年8月13日,林涵与张清交涉,他认为上述钱款中学校扣除管理费后的余款应归自己,而张清则不同意给他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之间可相互映证,足以证明涉及侵权的电子邮件系林涵所为。最终原审法院判决林涵停止侵害张清名誉权的行为,就此事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清公证费2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林涵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其认为自己于2013年10月15日已经通过短信的形式向张清进行了道歉,只是张清没有接受。而且张清的精神压力也不是来源于林涵,故不同意承担精神抚慰金。

一中院认为,虽然林涵否认上述邮件系其所发,但张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之间可相互映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涉及侵权的电子邮件系林涵所为。而林涵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清单位同事所散发的其所写书面材料内容多属个人臆测,并非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并用推测性的口吻指出张清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前者构成侮辱、后者构成诽谤。

故法院认定林涵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在张清工作、生活的范围内损害了张清的名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张清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张清的名誉侵权。最终,一中院驳回了林涵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人格权系法律赋予并保护的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名誉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张清作为知名大学的副教授,享有较高的社会评价,其职业操守也对其道德水平有较高要求。

本案中,林涵如认为张清在履行职务中有不妥的言行,完全可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其以自己单方认定为据任意贬低张清,侵犯了张清的名誉权,对此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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