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北京户口被查未成功 要求返还款项起纠纷
作者:徐硕 曾巧艺
夏某找王某为其推荐工作并解决户口进京问题,为此支付王某28万余元。后王某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刑,夏某的北京户口亦未办成。故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相关费用。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7月,夏某与王某签订了《人事服务代理协议》,约定王某为夏某推荐工作并且解决户口进京问题,并约定服务费22万元。如果夏某不去上班,则工作单位为夏某负担缴纳的全部社保费及发放的工资由夏某自己承担,如果落户没办成则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夏某按照王某要求提供了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支付服务费22万元、一年工资及社保费用6万元、人社部收取的手续费900元,共计28.09万元。2014年9月1日,朝阳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向夏某出售毕业生接收函等相关手续,触犯了刑法。王某因此被判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至此,王某没有成功为夏某解决户口。
2014年9月夏某起诉,要求王某退还服务费、人社部收取的手续费及未返还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共计28.09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向夏某出售《××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相关手续触犯了刑法,而该相关手续是取得进京指标进而取得北京户口的条件之一,禁止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双方签订《人事服务代理协议》的目的系购买进京指标进而取得北京户口,损害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且不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问题,故判决《人事服务代理协议》无效,并支持了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本人均未到庭,双方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双方就合同的效力、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涉案款项如何返还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王某坚称,夏某因出卖户口一事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收取的款项也全部被国家没收,夏某也只是在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悔过书之后才未被移交起诉,这足以见得夏某存在过错。夏某则主张,《人事服务代理协议》由夏某与王某签订,夏某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王某,王某通过交易进京指标获得非法利益应受到刑事处罚,夏某是受害人,王某未能为夏某解决户口,没有完成委托事项办理落户手续,应该退还服务费。
该案未当庭宣判。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