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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婚内丈夫欠下赌债 离婚妻子无偿还义务

日期:2015-11-2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53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桐柏县人民法院 张华艳

案情:

安某和葛某原系夫妻,因葛某沉溺于赌博,屡教不改,致使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俩人于2014年7月协议离婚。 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达成协议。2015年1月23日,徐某拿着一张有葛某签名和捺印的借条,找到安某说,2014年1月20日,葛某因赌博向徐某借款一万元,未约定利息,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如今借条已到期,葛某无钱还款,因该款项系葛某在和安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所以安某对该借款有共同偿还的义务,遂要求安某还钱。安某当然不愿意,反驳说,自己对该债务并不知情,况且葛某借钱是为了自己赌博,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自己没有理由替他还钱。徐某很是无奈,难道自己借出去的钱就收不回来了吗?他想知道,葛某在和安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赌博借自己的钱,是二人的共同债务吗,安某有偿还义务吗?

分歧:

关于葛某在和安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赌博借徐某的一万元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葛某和安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故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当由葛某个人承担,安某没有偿还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不认定葛某的妻子安某为共同债务人,客观上难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前或者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结合本案,该笔债务并无安某和葛某共同举债的合意,安某也并没有分享到该债务带来的利益,,故该债务依法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葛某的个人债务,安某无需偿还。

第二,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可见,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并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明文规定,禁止赌博。因此,因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是违法之债。本案中,葛某因赌博所欠徐某的一万元借款系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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