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舞钢市人民法院 尹红国 李天禄
案情:
卞氏兄弟二人在舞钢市某小区承包部分建筑工程。他们从各地招募数十名工人从事具体的建筑工作。期间,卞氏兄弟将从建筑商处领取工人工资中的部分款项进行截留私分,并唆使被拖欠工资的37名工人到处上访,向开发商施加压力讨要承包工程款。在舞钢市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后,向卞某等人下发责令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卞某等人仍拒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后经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迫于压力,卞氏兄弟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款。最后,卞氏兄弟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了刑罚。
评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该案例中,卞氏兄弟对所建工程来说是分包者,即所谓的“包工头”,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卞氏兄弟利用其向建筑商处领取自己所带工人工资的便利,将其中的60余万元工资款予以截留私分,并以做假账的方式对工人们进行隐瞒。该行为符合上述犯罪的主观故意特征。从客观要件来看:卞氏兄弟的行为侵犯了37名务工工人按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且引发了上访现象,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上述侵害结果与卞氏兄弟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卞氏兄弟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另外,该案例中,卞氏兄弟虽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全额发放了所拖欠的工资,但是,依据最高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卞氏兄弟兑现工人工资的时间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所以法院对他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但是,该案例中鉴于被告人涉案金额较大,而且是被告人在司法机关施加巨大压力下才兑现了工人工资,因此,对他们应在刑罚幅度内的判处刑罚,而不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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