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的李先生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买到了一套二手房,却因相关手续办了7个月之久,一怒之下只给了部分中介费,剩余10800元中介费拒绝支付。经纪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拒付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判令李先生支付剩余中介费10800元及违约金10800元,李先生不服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终审维持原判。
嫌手续办得慢拒付部分中介费
2013年,李先生委托东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买房。在经纪公司介绍下,李先生看了多套房子后,终于看中了厚街镇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通过经纪公司撮合,李先生与业主达成了交易意向。2013年4月7日,在经纪公司要求下,李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同意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经纪公司咨询费及买卖代理费共23800元,否则按每日总金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日,李先生与业主、经纪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2013年10月,李先生支付给经纪公司佣金13000元,余款拒付。2014年5月,经纪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李先生,要求对方支付佣金余款10800元及其违约金。
李先生辩称,从2013年4月份签订买卖合同到11月底办完全部手续,长达7个月,远超出正常所需时间。当年8月他就开始供房了,但到了当年9月他才能支配使用该房。李先生认为,居间费用属于服务费用,经纪公司应办完所有手续才是完成居间义务,不是光签完合同就行。合同约定经纪公司应在60天内完成相关手续,但其并无依约履行,故他拒付剩余佣金。此外,违约金标准过高,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居间义务完成判买家付报酬及违约金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关键在于经纪公司有无完成居间义务。根据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时,经纪公司即完成居间义务。办理过户手续是买卖双方协商共同办理,并非经纪公司的义务。李先生确认已签订买卖合同并实际支配房屋,现以经纪公司拖延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拒付报酬,其抗辩理由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李先生没有完全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应支付报酬余额及其违约金。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先生支付经纪公司报酬余额108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800元。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承办此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现实生活中,因房屋中介办理过户手续慢而导致买卖双方对中介产生意见的例子屡见不鲜。但在居间合同中,往往并没有对中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时间及其责任作出明确约束。即使确实耗时漫长,买家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否则还要额外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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