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范路径
作者:唐良华 葛方宁
社会抚养费是我国计划生育国策下的一个产物,但是现有的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障混乱和对法律法规的无视,有必要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保人民的权利,以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与纠纷。
在理论的层面,每个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应当与其提供的资源成正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就合理的产生了。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施行计划生育国策同时也是宪法的规定。超生户,意味着对社会资源的占用量增加,因此应当对社会进行补偿,这是我国通行的理论基础。
社会抚养费“乱像”的根源在哪,如何解决?
首先,征收的行政主体的混乱,需明确行政主体,树立正确的信赖外观。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另外,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可以看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应当是人民政府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即通常所说的“计生委”。乡镇政府只有在县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为委托下才可以进行征收,其没有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村委会与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中,只是一种配合,更没有征收决定权。因此,规范行政执法不仅是通过规范行为本身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应当是通过规范的行政执法树立合法的信赖外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种腐败行为,打击各种借公权力以谋私利,保护国家政府形象。
其次,改革征收体制,明确行政征收的标准,防止“乱收费”。社会抚养费属于“费”的范围,而“费”在我国的名气已是臭名昭著,行政机关的收费项目乱设、收费标准不一和违法收费现象严重等问题依然存在,乱收费的泛滥反映出我国行政权特别是行政征收的失控、变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归入地方财政体系,所以政府可以为了解决开支,很乐意征收社会抚养费,使得社会抚养费的立法本意已经缺失,产生了“生多少无所谓,只要肯交钱”的错误观念。社会抚养费进入财政体系中,其支出的方向又无法保证真正起到对社会资源的补偿作用。因此改革社会抚养费征收体制,实现专门账户管理,实行收缴分离,同时建立政府相应的财政开支信息公布制度,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才是防止政府违法征收的根本。
最后,少数行政机关有法不依,与地方政府权力监督不到位有相对的关系。在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乱收费的情况下,作为主管部门的计生委,应该站出来澄清事实,否则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不仅仅应当追究乡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而且应当追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责任。相对泛化行政责任,对规范社会抚养费的行政执法或许有一定的帮助。地方政府权力监督的缺失,不是单靠计划生育行政体系能解决的,即使能解决也是耗时耗力的工程。相对而言,在目前的现状下,适当扩大责任追究的对象,有利于促使相关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与责任观念。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还存在着其它问题,无论多少问题,都可归结于行政执法的不规范,行政体制设计的不合理性,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法治观念的缺失,落实依法行政任重道远。同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权利观念有待苏醒。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是广大人民自己的事,只有双管齐下,相互促进,才是正道。
来源: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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