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应准许
作者:桓庸
向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因琐事发生争吵中,向某用扁担将王某打倒在地,当即被他人送往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并内出血,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12139.50元。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构成重伤。后曾王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被告人向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7000元,并真诚向受害人及其亲属赔礼道歉,获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为此,受害人及其家属也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一判决,受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双方亲属都很满意,并当庭表示以后将和睦相处,友好往来。
从上述案例来看,类似为一点小事而大动干戈触犯刑法的人为数不少,由于一时性急而莽撞行事,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一方面,一方当事人受到伤害的不仅是身体,还有因为身体受到伤害需要治疗,经济也受到一定损失;另一方面,被告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给自己家庭造成无法估量的伤害。事后往往当事者双方都追悔莫及,受害者急需钱治疗,而被告人被判刑后,不愿“又打又罚”,致使判决后的社会效果不佳。
我国刑法是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被告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的可得到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这样,既可以使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让被告人认罪服判,接受改造,又可以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使其对社会治安的不满情绪得到缓解,降低其对被告人的憎恨程度,尽可能消除被害人的报复心理,排除社会治安隐患。
现实中,刑事被害人受到伤害后,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物质损失补偿问题,如果通过刑事诉讼得不到合理解决,将会产生诸多消极影响。在审判实践中,经过对附带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后,鉴于被害人请求对刑事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采取判处缓刑的方式,既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又实现了正义的社会秩序。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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