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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对执行案件中司法救助金的思考

日期:2015-07-04 来源: 作者: 阅读:991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执行案件中司法救助金的思考

作者:叶露

司法救助基金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且需要进行救助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

一、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设立

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纠纷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很大程度上就汇集到了法院,而这些矛盾和问题最终必然集中反映到执行过程中来,“执行难”的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表现之一是部分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或暂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极度困难,其合法利益通过诉讼得到法律支持,而最终得不到实现。有的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

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指出:一是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推行执行公开,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为此,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改革措施,执行救助基金在此时应运而生。

二、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确实让困难当事人获得了司法救济,对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以巴南法院为例,2012年以来,巴南法院共受理申请执行司法救助金案件9件,其刑事附带民事3件,交通事故2件,劳动争议2件,民间借贷1件,婚姻家庭纠纷1件。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36.5万元,发放司法救助金额占申请标的8.56%,但是该项制度在运行中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司法救助基金数额有限,无法使被救助的当事人从根本上摆脱极度困难的生活状态。现行的司法救助金是由政府设立的,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数额较少,且很难得到追加,导致救助对象较少、力度不大,社会效果不明显。如司法救助申请人范正方,因被抢劫致高位截瘫二级残废,经我院审理判决被告支付范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82.8701万元,被告为未成年人且家境贫困,不具有可供执行的条件,经范某某申请我院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单笔最高限额5万元,占申请标的的6.03%,在接受司法救助后,范某某状况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社会效果不明显。

2. 救助金的发放范围标准不统一。司法救助金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倾向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等,符合设立目的的一般民事案件则通常不被受理;在范围上优先考虑本辖区内的居民,对外地的救助申请一般不受理;在救助金发放额度上参考因素中执行标的占的比重较大,对被救助人实际困难因素考虑较小。

3.救助审批程序繁琐。执行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资金专户与支出专户两条线,救助资金的审批及提取都有严格的程序。接到司法救助申请后,案件承办法官向局长提交司法救助报告,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向本院院长汇报,经院长审批后,填写司法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区政法委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最终由区政法委书记审批后,区财政局发放司法救助金。司法救助金从申请到最后发放,平均用时48.3天。救助金从申请到最后领取需要很多道程序,复杂、繁琐的程序影响了执行救助的效率。

4. 救助启动程序主动性较差。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孤寡老人、孤儿,和追索劳动报酬的民工一般法律知识单薄,对法院制度了解较少,很多根本不知道司法救助制度的存在。同时,老人、小孩精力有限,而很多外来务工人员也没有太多时间,所以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来吵闹、上访的比较少,导致法院经常会忽视对他们的救助。遇到特殊案件和特殊群体,应主动启动救助程序。

三、完善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明确执行救助的性质。在当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特殊案件的受害人生活困难又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有损司法的权威。执行救助主要用于解决特困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具有救济性、抚慰性等特点,该特点又决定了执行救助应是一次性、非全额救助,属于个案救助。从这个意义上讲,执行救助的社会意义更突出。

2、扩大司法救助金来源和途径。现阶段司法救助金来源仅为地方财政拨款,而单一的财政拨款数额非常有限,因而有必要扩大司法救助金的来源途径,充足救助金的数额。法院和地方政府可以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同时,探索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每年按一定比例返还,纳入司法救助基金。基于司法救助有部分社会公益的作用,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还可以与慈善机构携手,由慈善机构拨付一定额度的款项,作为司法救助基金,帮助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3、简化审批程序。建议将司法救助金交由法院管理,由法院组成司法救助会员会,承办法官直接向司法救助委员会申报救助,委员会每月集中一次对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审批。一旦审批通过直接发放救助金。同时为了保证司法救助发放的公平公正,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理事会。该理事会由区政府,区人大,派员参加,社会捐助主体为该理事会成员。司法救助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向该理事会报告司法救助案件。司法救助基金理事会每年集中评议一次,发现司法救助过程中有错误的,要求司法救助委员会进行纠正,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探索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执行救助具有临时性,为了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生活困难,有必要在执行救助时加强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形成困难群众救助的长效机制。在执行救助过程中,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的联系,使得生活困难当事人在城镇低保和慈善等方面获得救助,这样既解决当事人的当下困境,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将来生活提供了一定保障。

5、加大宣传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已经运行多年,但是仍然有部分当事人根本不知道该项制度的存在,使他们在面对生活穷困和执行不能的情况时不知所措,有的甚至走上漫漫信访道路。因而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要不断扩大对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让更多对法律知识不充足的弱势群体能够了解并运用该制度获得帮助。法官如遇到特殊案件,应当提示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救助,减少申请救助的流程环节,及时帮助困难当事人解决燃眉之急。

来源:巴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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