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被判死刑被告人器官捐献的法律问题
作者:乔子轩
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7•5”公交车放火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包来旭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在一审宣判后,包来旭律师金亮新表示,包目前暂未有上诉意向,并愿意捐献有用器官,希望取得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谅解。
器官捐献标注社会文明的刻度。不论是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包来旭,还是其他普通公民,自愿捐献器官都应给予同等的掌声,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对器官捐献者的应有态度。只是包来旭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器官捐献,不管是真正出于一种“自我救赎”也好,抑或出于其他目的也罢,其目的实现的道路上都有一道必须迈过的法治坎。
据媒体报道,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器官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也就是说,包来旭捐献器官成行的前提是逝世,而当前逝世的最大可能被依法执行死刑。可人命关天,司法格外慎重,依法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有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包来旭不上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言外之意,包来旭是否应该能够被执行死刑还是个未知数,不是铁板钉钉。如果未被核准执行死刑,由于我国已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包来旭的“愿望”就不能成行。
退一步讲,经过最高法院核准,包来旭被依法执行死刑,其器官捐献也要慎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不能因为包来旭是“死囚”,就不探求真实捐献意愿,公开透明程序就可省略,也不能因为其身份特殊,容易引发关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刀切地拒绝包来旭捐献,而应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依法而行,公开透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器官捐献工作。
来源:市二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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