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义务人员纳入见义勇为冲突与建议
作者:乔子轩
在广州,因见义勇为牺牲将获得一百万元抚恤金。昨天下午,广州市政府召开第14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实施。《办法》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其中,将保安员纳入范畴为广州首创。
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是社会弘扬正气的制度共识。广州市政府此次审议的《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从多个维度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很多制度可圈可点,尤其是保安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明确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更令人耳目一新。客观而言,笔者并不反对保安辅警等人纳入见义勇为范畴,从社会实践看早该如此了,只是保安辅警等人毕竟身份特殊,本身肩负有一定的工作职责,不同于普通公民见义勇为,对其见义勇为的确认必须谨慎严格。
需知,不论保安也好,辅警也罢,他们都有隶属单位,依照民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他们在履职过程中受到伤害已有相应的职业保障。而且依据《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保安辅警有职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客观而言,保安辅警等人工作并非都是见义勇为,有的属正当履职,有的则可认定为见义勇为。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将他们“分内事”全部纳入见义勇为,看似能够最大限度促进保安辅警等人履好职、见义勇为,实质上不仅见义勇为行为过多过滥,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而且使得这个群体受到额外社会保障,造成职业不公平。
所以为了避免此类尴尬现象,必须进一步明确保安辅警等人工作职责中,非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的职责边界,职责的归职责,见义勇为的归见义勇为,不能混为一谈。如果非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全凭主观感受,标准不清晰,对保安辅警等而言,见义勇为奖励要么可能成为一种福利待遇,要么可能成为看上去一项制度。当前,《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审议通过,但是不能就此画上句号,除了严格落实、认真执行外,还要做个有心人,留意纳入见义勇为范畴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在确定为见义勇为时存在的操作难题,针对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度规定,确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得到最佳保护,见义勇为得到最大限度鼓励。
来源: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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