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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思考

日期:2015-06-23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思考

作者:秦蒲淞

民事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行难”作为困扰我国民事司法工作的难题,主要症结在于执行财产难寻。这一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交易信用的缺乏和司法权威的不足,也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而其根源在于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建立起富有实效性的发现债务人财产制度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

一、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现状

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我国现行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处: 一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第28 条至第30 条规定了执行财产的查明路径有三: (1) 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2) 被执行人申报;(3) 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第二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217 条与231 条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惩罚性后果、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载义务的各种惩戒性手段的补充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路径:

(一) 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这一条文旨在敦促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便于法院及时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并通过拍卖、变卖等程序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法院尝试运用协助调查令制度来提高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能力和外部条件,不仅有利于改变债权人调查难的现状,也大大减轻了执行人员的负担,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

2007 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至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它分别从财产报告的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使这一制度更具独立性和可操作性。其内容主要有: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提前转移或恶意处分其财产,被执行人不仅要报告当前的金钱、动产、不动产以及财产中有无抵押、质押、被查封扣押的情况,还要对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以及报告财产之后的财产变动情况进行如实报告。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在较大程度上扭转了过去申请执行人处于被动、被执行人居于主动的反常局面,也与被执行人承担的法律义务相适应。

(三) 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法院拥有强制性的调查权,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从而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但由于执行难、执行工作繁重等原因,各地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率并不高。近年来,许多法院纷纷对执行方式和手段进行创新,突破传统的执行财产调查模式,有效地发现了执行财产和提高了执行效率,比如执行债权凭证制度、财产审计制度、执行法院统一调查制度、群众举报悬赏制度、限制执行人高消费等。

二、完善我国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执行财产制度的实施效果,在这里我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

虽然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制裁措施,但其惩罚力度还不足以起到威慑被执行人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拘留期限过短。拘留作为民事执行中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最高期限是15 日并不得连续适用。过短的拘留时间导致处罚与逃债所得不成正比,被执行人往往会选择失去数天的自由而换取巨额财产的隐匿,从而使现实中拒绝报告和虚假报告情形大量存在。故我国应当尽快从立法层面对被执行人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拘留期间进行适当的调整,防止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第二,刑法处罚的适用过少。虽然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由于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该案件缺乏重视以及查处难度大等原因,实践中追究债务人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不多。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制裁作为最后一道威慑被执行人的防线的实施效力,赋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由法官直接认定妨碍司法行为并做出制裁措施,加大对不遵守法院裁判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 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威慑力

在案外人协助方面,为了改善一些国家机关、垄断性行业多以部门规章或者内部制度的保密规定为由拒绝申请执行人或法院的财产调查的现状, 2010年7 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纪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19 个部门联合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执行联动机制是我国法院对执行财产协助调查制度困境的一个突破,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为法院破解执行财产难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虽然《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职责,但它还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仅仅25 个条文无法彻底解决协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的衔接程序是什么,相关部门不执行该文件的后果是什么,它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指引。归根到底,若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将《意见》上升到立法规范,实现民事执行法单独立法,从而解决《意见》的效力层级较低的尴尬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执行联动的威慑机制。

(三) 建立征信制度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做法,在全社会建立征信制度,由专门的机构对个人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状况、交易记录、信贷记录、司法记录等进行收集,为民商事活动和司法活动提供资讯服务。这样,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就可以通过征信系统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也会因该制度的建立迫使其不得不为自己的利益而诚实守信,从而大大减少因缺乏诚信所导致的被执行人财产难寻问题。

来源:丰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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