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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侵权时未成年、执行时已成年,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日期:2015-06-2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750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时未成年、执行时已成年,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严剑 杨艳

【案情】

2009年9月5日,金某(1997年7月20日出生)同朋友到河中洗澡,碰到朱某(1997年1月10日出生)等人。朱某向金某索要钱财未果,将金某的头按向水中,金某挣脱后,朱某又将其拖向河中央,导致金某溺水身亡。后金某父母金某甲将朱某及其监护人朱某乙诉至法院,因金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朱某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朱某乙承担。判决生效后,金某甲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朱某乙履行能力有限,案件至今未能得到全部执行。2015年6月1日,金某甲向法院提出,朱某已经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分歧】

侵权时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执行过程中能否追加事后成年的侵权人为被执行人?亦即监护责任的性质如何?

第一种观点:不能追加。理由为,监护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自己责任,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是基于其监护义务,只要被监护人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监护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责任,不因自己是否尽到监护职责而免除责任,也不能因事后被监护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将该责任转移给被监护人。且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为监护人,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要求不能追加成年后的被监护人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观点:可以追加。理由为,监护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被监护人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但由于其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履行能力,而监护人管控着被监护人的行为,基于此,监护人才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当被监护人成年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视为具有履行能力,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评析】

笔者认为,可以追加成年后的被监护人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是否可以追加被监护人为被执行人,最关键还是要厘清监护责任的性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有三层含义,(1)只要未成年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责任)。(2)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才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3)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损害。

首先,分析法条背后的立法原意,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最本质基础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而不是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缺失,尽到监护职责只是减轻其责任承担的一个考量因素,所以,从本质上看,监护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其次,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承担。可以看出,监护责任实质上是在被监护人在没有履行能力情况之下的一种补充替代责任。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当被监护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再次,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是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

本案中,朱某在侵权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能力,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朱某乙代替承担,当朱某成年时,应视为具备履行能力。朱某系侵权行为人,朱某乙系替代责任承担者,当朱某乙仍未履行完其替代责任时,已经具备履行能力的朱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已成年的朱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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