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返还退伙后投资转化为的借款属何种纠纷?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唐华丹
【案情】
2010年2月,李某与王某合伙承包某高速公路的护坡工程,李某负责出资,王某负责沙石材料。同年9月,因双方发生矛盾,李某要求退出,双方经协商同意李某将出资款作为借于王某的借款,并由王某在工程完工后将20万元借款返还原告,工程完工后,李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借款,王某在支付2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直至2014年1月29日,双方再次协商,李某作出让步,同意王某返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由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王某一个月内支付完毕,没有约定利息。但王某至今仍未支付此款。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分歧】
对于李某要求法院判令王某返还1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属于何种性质的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以何种案由立案,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本案属于合伙纠纷,因为李某的诉讼请求虽然是以借条为前提的,但是本案中借条的产生却不同于一般的借贷关系是按照借款的合意达成而后交付所约定的款项的顺序进行的,有悖于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性质,15万元的借条是李某与王某合伙承包工程时的遗留问题,双方并未产生真实的借款关系,出具的借条实为欠条。
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该适用借款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分析】
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即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有合伙协议在前,之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转为借款关系,这是双方自愿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有王某书写的《借条》为凭,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可以确认。
其次,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注意查明原告所述的交付给被告款项的原因、款项的来源及款项的交付要有证据,并符合常理,原告对此要作出合理、可信的解释。本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15万元并计算逾期利息,而且还附上借条为证,经过组织双方谈话,王某对借条予以承认,说法也与李某一致。因此可以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又因为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必须以相关款项的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而本案中是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实质上是交付款项在先,所以只要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该借款合同既成立也生效了。
综上所述,李某与王某因合伙关系产生退伙后,王某同意退还李某的出资款,在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向李某出具借条的行为,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将退伙资金转化为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