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转业军人获得的转业费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我和我丈夫结婚已经八年了,现因感情不和想起诉离婚,他于去年10月份转业,获得了一笔转业费,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你和你丈夫结婚未满十年,因此,该笔费用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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