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吗?
案例:印度尼西亚华侨殷某(男)与国内某音乐学院女教师谭某于1986年恋爱结婚。婚后夫妻俩用共同的工资收入买了7000多元的钢琴,并书面约定,此琴归谭某个人所有,但殷某可以使用。1989年殷某因车祸不幸身亡,殷某之父要求继承包括钢琴在内的儿子的遗产,谭某向老人解释她和丈夫的约定,但殷某之父却说:“你俩的约定不‘不好使’,法律不承认。”对此,两人谁也不让谁,最后告到法院。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法律条方的含义就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在婚前婚后,对双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理以及共同生活费用的负担等达成协议。比如可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将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殷某与谭某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好使的”,而殷某之父要求分割属于谭某个人财产的钢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