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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暴力迫婚案

日期:2015-05-19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网 阅读:220次 [字体: ] 背景色:        

暴力迫婚案

案例:段某,男,25岁,山西省忻州市郊农民。

1981年,段某与本村女青年吴某建立恋爱关系。1982年初,吴感到俩人性情不和,便提出与段中断恋爱关系。段不答应,并以种种手段威胁恫吓吴,他把点燃的雷管扔到吴家的院内。吴仍不答应和好。一天晚上,段某乘吴的父母外出之机,闯入吴家中,将吴捆绑起来,扛回自己家里,用暴力奸污了吴某。段某奸污妇女,被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本例中,吴某因感到与段某性情晃和而中断恋爱关系,这是吴的权利。段某一味纠缠吴,并把雷管扔到吴家院内相威胁,更为严重的是段某捆绑吴某,以暴力强奸吴某,不仅是结婚姻自由的践踏和破坏,而且构成了强奸罪恶,触犯了刑律,理应受到惩处。

少男少女成婚配案

案例:杨某,女,16岁,安徽省颖上县十八里铺乡马海村人,农民。1986年5月,15岁的杨某由父母包办与本县农民李汉顶的儿子李某订了婚。1986年8、9月间,杨某的父母卖给李汉顶2600吨烟煤,李汉顶故意拖欠煤款2700元,并扬言:只要杨家闺女和李儿子领了结婚证,就给杨家煤款。杨某的父母想:闺女迟早都是李家的人,早点领了结婚证也好收回煤款。于是,便以虚假情况开到了结婚介绍信。在1987年2月17日强迫女儿含泪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回到家手痛哭不止,提出:我才16岁月,未达到法定婚龄,我要控告你们。颖上县政法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依法撤销杨某与李某的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并对杨某父母包办女儿婚姻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案例中,杨某的父母在女儿还在15岁时就所办与李某订了婚,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后来又强迫女儿在16岁就办了结婚登记,这是对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规定的公开践踏。颖上县政法委员会认真处理了此事,从而挽回了这一违法婚姻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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