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沈松峰 王双喜
近年来,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司法机关在更加注重赋予和保障犯罪人的各种诉讼权利的同时,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避免刑事被害人因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而再次受到“二次伤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试行有效地缓解了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些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由于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实施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下面对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形成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来源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我院的想法和建议。
(一)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性质与法律地位,形成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长效机制我院认为,稳定的救助资金来源是决定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成败的关键,要形成被害人救助的长效机制,就必须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性质与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国家的责任,是社会保障机制的组成部分。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设立应该以财政拨款为被害人救助资金的来源,即政府将救助基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列项,共同承担,设立专项特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因为财政拨款是救助资金最稳定、可靠、有力的保障,比吸收社会捐助更具有稳定性、保证性,其严格与罚没款、罚金、捐款分离,也符合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更加有利于对救助基金的管理及财政监督。再者,从司法实践来看,所需设立特困救助基金的金额只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极少部分,并不会给财政带来负担,在经济发达的县级行政区划内,完全有能力负担。
(二)统一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明确救助的范围、对象、发放标准。一是无法从罪犯、赔偿义务人或其他来源获得充分物质保障,致使生活陷入贫困,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被害人;二是救助获得范围仅限于遭受严重犯罪致使生命、健康权遭受极大损害和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被害人;三是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无重大过错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在刑事被害人救助金额的确定上,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应综合以下因素确定:首先,无论是人身还是财产受到重大损害的刑事被害人,都应根据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规定上限与下限,解决其基本生活所需;第二,如果是人身受到损害的,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总额,然后根据刑事被害人及所需救助的其近亲属生活的实际情况作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救助;第三,如果是财产受到重大损害的,按照恢复生产所需的实际资金,确定一定的比例予以救助。
(三)规范刑事被害人操作程序合理的程序设计是确保这一制度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首先,应确定申请程序。其次,应确定审核程序。第三,发放程序。第四,救济程序。第五,追偿程序。总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参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一项有效措施,是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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