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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分析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日期:2015-04-27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分析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作者:辉县市人民法院 韩鸿峰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辉县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该院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现有15人,其中审委会专职委员3人,资深法官审委会委员5人。2011年以来,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68次,讨论案件345件;召开非案件议题次数8次。

该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是,先由案件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报经主管副院长签批同意后,提交审委会讨论。在提交审委会讨论时,要于会前三天(除情况紧急的特殊情形外)将案件的审理报告、合议庭笔录并附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交专职审委会工作人员审查登记,审理报告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会上由专职人员分发各审委会委员。审委会议案或议事的程序一般是由主管副院长首先发言、询问和表态,然后其他委员发问、发表意见和表态,最后由主持人发言、表态和总结。审委会讨论案件由审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记录,同时所在庭的书记员参会作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会后由审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就讨论的每一个案件制作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连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均由出席会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签名并入卷存档。审委会每周定期召开,但对特殊、紧急的案件、事项,经审判委员会主持人同意,可以即时召开。

该院审委会日常事务现由研究室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整理、发送会议材料,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会议;对会议进行记录;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并存档;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二、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该院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整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不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都没有对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操作程序及规则、职责范围等作出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仅对最高法院的审委会工作规则和程序作了规定,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各级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和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遵循的基本程序作了规定,但对审委会委员任职、回避等事项没有规定,调整审委会工作机制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备。二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随意性较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将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随意扩大,致使列入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过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也影响了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功能的发挥。三是审判委员会制度设计不完备。一是审委会委员大多数没有参加案件开庭审判就讨论决定案件,违反了直接审理原则,形成了事实上的“议而不审、审而不决”现象。二是按最高法院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关规定,审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出现法定回避情形的应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但当事人对审委会委员及讨论案件的情形不清楚,无法行使申请回避权利。三是审委会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不是行政组织,但目前审判委员会行政化的倾向比较明显,其人员任命往往与行政职务挂钩,没有行政职务但审判理论和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资深法官很少进入审委会,影响了审委会的整体业务素质。其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不利于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于裁判结论是集体作出的,一旦出现违法审判情况,责任归属难以确定,不利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四是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制度不规范。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规章制度不完备,没有科学规范的汇报、讨论、表决的具体操作规程,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应有所侧重。同时,对同一案件的讨论无明确限制,有时出现同一案件多次提交审委会反复讨论,且审委会讨论具体个案无期限限制,影响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是建议审委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总结审判经验和指导审判工作上来。审委会的主要功能应为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判委员会应把工作重点转向总结审判经验方面,建议每年确定总结审判经验的计划,并落实到每个委员。按不同的审判专业,每个委员要完成一定的审判经验总结,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意见。对审委会专职委员,应不安排或尽量少安排他们负责其他业务工作尤其是行政事务工作,为其“减负”,保证他们把主要精力用于参加审委会日常工作,更好地总结审判经验和指导审判工作。二是优化审委会成员组成结构。改变审委会委员与行政职务相对应的做法,将一些审判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无行政职务的优秀审判人员或资深法官吸收到审判委员会队伍之中,提高审委会委员的专业素质,更好发挥审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功能。三是进一步完善审委会委员任职条件及工作规则。建议最高法院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审判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人数,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回避制度、错案责任追究等加以明确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同时对审委会议案议事的程序和讨论案件的范围标准进行细化,增强操作性。四是改进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方式,提高讨论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质量和效率。首先,对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要改变只在会议室听取汇报的方式,审委会委员要亲自参加案件庭审,再对案件进行集中讨论,真正做到审议合一、审议一致。其次明确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负责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审委会主要就案件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对此负责。第三,对同一案件的讨论和具体个案讨论的期限,建议作出规定,解决“一案多议、议而不决”的问题,以提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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