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当前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
作者:伊川县人民法院 刘东亮
涉诉信访问题发展到今天,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从根本上全面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理顺工作思路,规范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使其走上理性化、规范化的路径上来,应该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而且这也正是解决目前涉诉信访问题的当务之急。下面是笔者的几点看点和建议:
(一)完善立法,规范涉诉信访秩序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涉诉信访所作的立法。立法缺失,是造成当前涉诉信访秩序混乱的直接原因。涉诉信访立法,可以以多种方式实现,或是将涉诉信访规定并入《信访条例》,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法》,或是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诉信访作出明确规定。不管以哪种形式,但内容都要明确规范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界定涉诉信访的范围。应将涉诉信访定位于人民法院除正常诉讼程序之外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声音的一种方式和途径。着重解决正常诉讼程序所无法解决的来自群众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反映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对诉讼、执行案件的违法、违规操作);反映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向人民法院提出工作建议、意见等。而其他诸如不服判决、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等可以通过正常诉讼、执行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应坚决排除在涉诉信访的范围之外,引导其回归到法律程序的途径上去。
二是规范涉诉信访的提出制度。规范涉诉信访提出的形式;明确以走访形式信访应遵守的限制性规定;涉诉信访提出的层级要求;明确对信访人信访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等等。
三是规范涉诉信访的受理制度。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信访的部门及其职责;对涉诉信访案件的管辖规定;受理信访事项的登记和答复制度;以及告知、转送、通报制度等等。
四是规范涉诉信访的办理制度。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的性质不同,决定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也与普通信访案件的办理大不一样。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涉诉信访案件甄别、评查委员会或合议庭;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甄别、评查制度;建立规范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听证制度;以及案件甄别后的分类分流处理制度;严格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时限;建立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时的两级或三级复查终结制度等等。
五是规范涉诉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以及考核制度。对上级法院接待的应由下级法院处理的案件,以及下级法院不按规定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情况,建立严格的、规范的交办、督办制度;根据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及办理情况,建立科学的、合理的考核制度。
此外,与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有关的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有必要予以修改或增加新的规定。如修改三大诉讼法中关于申诉的规定,降低提起再审的门槛,但同时限制申诉的次数,改为一次再审或二次再审永久终结制,避免无限申诉;修改二审终审的规定,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三审终审制;修改关于二审可以不开庭而只进行书面审查的规定,改为严格限制或取消这一做法,要求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增加对无理缠访、闹访、暴访等行为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处罚条款,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严厉打击无理缠访、闹访、暴访行为。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树立司法权威
从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角度,从促进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角度来看,我们也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一是严把审判质量关,精雕细琢铸铁案。要从纵、横、点、面全方位对案件办理质量严格把关。从立案、送达、庭审,到合议、宣判、执行,从细节到整体,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认定到辩法析理,从庭审语言表达到法律文书制作,都要仔细考量,慎重处理。要严格规范,加强监督。要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个人自查、庭室自查、交换评查、全院督查等活动。发现问题,要及时主动纠正。对突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制定对策。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强化、更新职能,把防患于未然作为工作的重心。加强评查、监督和警示。推行奖惩制度,对模范庭审、优秀文书、铁案硬案表彰推广,对违规庭审、瑕疵文书、错案假案重罚重究。最终实现全案无瑕疵,件件是铁案。以无懈的案件,筑起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二是调判结合、综合处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法院的社会职责是明断是非、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所以仅仅追求作出一份合法公正的裁断结果是远远不够的。要在追求办案法律效果的同时兼顾社会效果。要正确处理裁判与调解的关系,增强调解意识,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团结和不留后患的独特作用。要钻研调解艺术,总结调解经验,深挖调解潜力。真正将调解手段用活、用巧、用透。
三是优化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要转变干警作风。追求公正、廉洁、文明、高效。要端正思想,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要认真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综合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待当事人要有热心、细心和耐心。办案要依法依纪、严肃认真、公正无私、文明高效。为人要清正廉洁、刚直不阿、光明磊落。
四是排除不当干预,确保司法独立。当前许多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还与司法不能真正独立有关。不正的行政干扰、行政干预,背离法律的指示、批示,都潜藏着巨大的司法风险,这些风险一旦爆发,最终还是由司法机关来承担。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所以排除不当干预,还原司法的独立地位,也能有效地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涉诉信访防范、处理、考评工作机制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涉诉信访防范工作机制。涉诉信访的防范,要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法律知识,尤其是贴近百姓生活的土地、婚姻、继承,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等的一些基本知识。其次是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加强基层民调组织建设和乡镇司法所建设。同时在人民法院内部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构建大调解格局。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再次是推行诉讼中的法律提醒制度。就是从当事人进入人民法院开始诉讼,到诉讼结束,时时处处为当事人着想,不断进行法律提醒,使当事人从始到终都明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诉前书面告知诉讼风险、诉中书面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判后书面告知执行时效,以及推行判前书面释法、判后书面答疑等等;此外,重视矛盾纠纷提前排查化解工作。随时对不稳定信访隐患进行排查摸底。发现问题,提前化解。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涉诉信访处理工作机制。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关键要把握好三个环节:首先是接访环节。要设立专门的接访机构,安排专门的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并明确告知信访人下步的处理安排等等。其次是对信访案件的甄别、评查及实体处理环节。要由专门的案件甄别、评查委员会或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甄别、评查,并做出结论。最好是将信访人员从目前的立案庭中分离出来,按一个合议庭的要求配备,专门从事对涉诉信访案件的甄别、评查,并做出相应结论。评查后,对反映问题查证属实,确有道理,并能够解决的,要立即予以解决;对反映问题查证属实,也确有道理,但无法解决或暂时解决有困难的,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列出解决问题的时间表,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对要求无理的,要予以书面说明并驳回;对无理缠访、闹访的,移交有关机关坚决予以打击。最后是对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环节。可采取提高级别的办法,再次进行甄别、评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建立二级或三级评查终结制。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涉诉信访考评工作机制。涉诉信访的考评工作机制,直接决定着各级法院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态度、方法、措施,以及办理的效果和工作的目标。对涉诉信访工作的考评,要坚决避免三个误区:一是单纯以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多少做为考评单位信访工作优劣的指标;二是以信访人对案件办理结果是否满意作为考查案件办理质量的依据;三是以信访人最终是否停访息诉作为结案的标准。正确的做法是:以经过评查,查证确属错误或违法的案件数作为考评的指标;以经过评查后,是否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并及时落实、穷尽措施,作为考查案件办理质量的依据;以经过评查后,问题最终是否得到纠正和解决作为结案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为涉诉信访案件的正确办理指明方向,才能引导涉诉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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