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切实保护、挽救失足青少年
作者:潢川县人民法院 董 飞
青少年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但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的发育阶段,在心理上、生理上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变化非常复杂,极不稳定,受外界影响,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作为加害人实施犯罪的同时,事实上也是受害人,同样需要保护,特别是在审判实践中要切实保护失足青少年权益,体现出“教育、感化、挽救” 的少年刑事审判政策。然而遗憾的是,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在具体实施中无法达到立法的目的,不能满足当前预防和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扼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从立法上看,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很多,但大多是以成年人刑事政策为基础,辅之以未成年人的刑事原则,稍作调整。原则性较强,难以操作,一些措施无法落实,具体落实中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出现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程序化、成人化现象,严重影响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保护。一些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难以有效落实。刑事诉讼法: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讯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由于规定是“可以”通知,办案机关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起诉机关往往为省事都以种种借口不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该规定形同虚设。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制度是未成年人享有辩护权的基本保证,由于现在律师的市场化运作,律师更多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加之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难以落实,律师对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不是很重视,多是应付,不阅卷、不会见,出庭发表一个简单的辩护词就算了事。更有甚者,有些律师为未成年人辩护时多年重复使用同一辩护词,极不负责任。有些律师甚至不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定,造成一些非律师人员出庭为未成年人辩护。很难真正起到辩护作用,更不用说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对未成年人挽救、从轻处罚、轻缓化理念未能得到普遍认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一项基本原则,然而,由于受多年严打思想的影响,这一项基本原则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化的理念也未能得到普遍认同,造成了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化适用与法律的规定有较大距离。法院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既要考虑被害人及群众对案件结果的接受程度,又要防止外界“公安抓人、检察院逮人、法院放人”的舆论压力。由于帮教制度不完善,即使是对未成年人适用了现有的非监禁刑,如免刑、缓刑、单处罚金刑等,也不必然获得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结果,社会效果差,这也导致非监禁化无法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在形成的一种状态是:剃头的挑子一头热,法院很积极,公安、检察机头没行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批捕率、起诉率、改判率作为绩效考核内容,部分法院为了协调良好的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些可判可不判、但已经公诉的案件进行了有罪判决;对于一些可缓可不缓、但已经羁押较久,判处缓刑失去意义的案件,多半也只能以羁押日期确定为实体刑的刑期,以便尽快释放。这种短期的监禁刑, 对未成年人影响极坏,因刑期很短,还没有来得及改造,又该释放了。同时,关在看守所里交叉感染,小孩越学越坏,出去后反而成为在社会上混事的资本。
少年刑事审判中的调查、教育制度发挥不够,多数徒具形式,无实际意义。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少年刑事审判制度发展至今,有着区别于普通刑事审判的鲜明特征,突出的就是社会调查制度和寓教于审的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除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了明确规定外,还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但在具体操作中,这两项制度的形式意义大于实体意义。首先,按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社会调查报告应由控辩双方或法院委托的社团组织提交。如此规定,本就是希望从不同角度取得客观真实充分的调查资料。但是实践中,绝大部分都只能由法院自己去进行调查,即使辩护人参入调查,也是仅仅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一份几行数字的无违法违纪的证明,无法反映其犯罪的原因、走向犯罪的过程,影响了调查报告的质量。社会调查报告在定罪量刑时也很难作为判决参考,往往考虑的是犯罪情节。其次,审判中的教育,虽然少年刑事法官从立案到宣判把教育贯穿在整个审判的始终,可是每个案件由于审限的约束、了解的匮乏,多数也只能在送达起诉书、庭审中进行口头说教和疏导,家长此时考虑更多是对小孩的处罚、推卸责任,很难与审判人员配合,效果很差。
当前,在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严重影响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对未成年人保护,扼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严重形势,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在实践中进行探索。
一、加强庭审职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要转变多年形成严历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给合的政策,执行“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少年刑事审判方法,通过多种途径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打击犯罪与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并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若干规定》。坚持不公开审理及不公开披露有可能推断出未成年被告人的资料的原则,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指定辩护人,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坚持用“圆桌审判”。“圆桌审判”是实践中充分证明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可减少未成年犯在庭审中恐惧、紧张,充分体现 “教育、感化、挽救”的悠悠真情,实现庭审形式与教育内容的有机统一。一是可让“少年犯”在较为宽松的氛围内,减轻心理压力,拓展与合议庭成员心灵沟通的空间,便于找准感化点;二是以圆桌审判为载体,展开少年犯与父母们情感交流的层面,亲人的叮咛更容易唤起他们重新做人的勇气;三是让社会聚集法庭并通过审判向社会发出呼吁:少年犯们更需要关心和爱抚。以此引起社会各界的特别关注。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时,要做到“四个查清”:一是查清犯罪的事实、证据;二是查清未成年被告犯罪时年龄;三是查清犯罪原因;四是查清未成年被告的成长过程及生活环境。为认定未成年人犯罪和教育、感化、挽救提供充分事实依据。
在审判方式上,要做到“五个调整”:一是合议庭要实行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邀请工、青、妇、团等社团组织人员参加合议庭,扩大帮抚、保护未成年人犯权益的团队;二是设立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帮教席,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因特殊原因确无法到庭,要邀请其近亲属到庭,确保未成年人案件开庭有其亲属到庭。这不仅有利未成年人被告人行使权利,也可监督未成年人被告人各项权利的保护;三是设未成年人被告人席,让其坐着受审;四是在法庭帮教阶段突出针对性,针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有针对性进行帮教;五是确保每个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中都有一名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的人依法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在庭审中增加专门法制教育环节,在法庭帮教中审判人员要做到“三个一样”: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动之以情,关心爱护他们;像老师对待学生一样,晓之以理,予以引导、启发;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因病施治,用情、理、法去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促使其自觉悔过。在对于未成年犯的处罚上,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那些罪行不重、情节不恶劣、主观恶性不深的就大胆适用缓刑。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该重判依法重判,可教育的尽力挽救。三是从轻、减轻处罚原则。要化解矛盾,为未成年人保护、挽救营造和谐环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仅是一个审理、适用法律的问题,重要的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就须更多地考虑到案件的效果,如果没有和谐的氛围做基础,挽救、帮教无从下手。对未成年人罪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不能被所有人接受,特别部分被害人,为个人利益,往往不顾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提出一些无理要求,增加保护、挽救难度。要达到效果良好,就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强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化解双方的仇恨和矛盾。既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被告人的教育改造,达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为未成年被告人保护、挽救创造很好的环境。
二、要标本兼治,预防青少年犯罪
要发挥刑罚特殊预防功能,对未成年人教育从审判开始,把庭审变成宣传法律工作的重要阵地。在教育方式上采取帮助他们认罪服法、帮助他们分析犯罪原因、帮助他们树立重新生活的勇气。在教育时间上做到庭前教育、庭审教育、宣判教育、延伸教育相结合。在庭审中增加专门法制教育环节,法庭辩论结束后增加法制教育环节,控、辩、审及监护人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告人进行教育,用诚恳的态度,温和的语气,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和氛围。在法制教育结束后,由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结合自已的行为谈认识、体会、今后的打算。庭审不仅查清了案件事实,还是宣讲法律、普法的阵地,通过庭审使当事人明白法律规定、自已做错了什么、错在哪里、以后该怎么办。使一些有错误认识的未成年人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进一步认清自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改正认识上的偏差,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庭审要在多方的参与下,变成了生动的法制大讲堂,起到办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常言道:"自古桑条从小育,长大育不直。"对未成年人的正面引导教育要及早进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除庭审预防外,还要把防范前置。要走出法庭做好延伸教育,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以“ 法制进校园 ”、“开学第一堂法律课”等活动为载体在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教育未成年人如何预防犯罪、如何用法律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对已判刑的未成年人犯,要抓好跟踪教育,力促浪子回头。对于判处实体刑的未成年犯,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特性,将犯罪缘由、经历、认罪态度、帮教重点等向监管单位引见。对判处管、缓、免的少年犯,发送管、缓、免人员须知、执行通知书,积极建议与执行机关、家庭配合进行帮教,对一些重点帮教人员进行回访,尽量为其铺平今后的人生之路,努力消除其内心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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