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改进行政诉讼费收退费制度
作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丽平
在行政诉讼案件办理中,我们发现行政案件诉讼费的缴费、退费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诉讼费收取,法院各自为阵。如指定、移送、移交下级法院或提请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先在原立案法院预交诉讼费,管辖改变后再去后管辖法院缴费,再去原立案法院退费,诉讼费并不会随案件移交给后管辖法院。如《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的原审法院预收上诉费的随上诉卷宗一并报送二审法院的情况,实践中并不存在。而是原审法院出具缴费通知,由上诉人持通知自行去二审法院预交上诉费,缴费后的票据再交给原审法院,随案卷报送二审法院。
2、现行退费程序太过繁琐。哪个法院收取的诉讼费,胜诉方要去该法院退费;有的去一审法院退,有的去二审法院退,经原告上诉后被告败诉的,原告还需去一二审两家法院退费;退费时还需提交原始缴费票据、生效文书、文书生效证明、诉讼费结算通知、退费申请书、身份证件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出具单位银行账户,且缺一不可。加上行政诉讼费金额小,一般为50元,少数案件100元,这直接导致当事人嫌退费程序麻烦而放弃退费,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实践中,除一些自然人外,其他当事人尤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缴费票据已交本单位财务报账,再拿出来到法院退费程序繁琐,即便胜诉也都不再退费。
3、对未预交诉讼费的败诉方缺乏诉讼费追缴制度。一、二审生效判决被告败诉的,一审或一二审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原告最终胜诉后向法院申请退费获准,而应当承担诉讼费的败诉方却无人来补交诉讼费,也没有制度保障法院向败诉方追缴。还有一审原告胜诉,被告或第三人上诉并缴纳上诉费,二审判决原告败诉的,二审诉讼费应当由原告补交的,也同样存在上述情况。这导致应收诉讼费的减少。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
1、全市乃至全省建立统一的诉讼缴费账户。各法院间、法院与银行间实现联网,各法院对该缴费账户都有查询权,也可在各法院立案庭设立自助缴费机,方便当事人缴费。原告起诉和上诉、被告和第三人上诉预交的诉讼费可以通过银行、网银、转账、法院缴费窗口或自助缴费机等方式直接付至该账户,书面缴费凭证、电子缴费记录、法院经查询已缴费的确认单等均可作为缴费凭证。预交诉讼费的票据、凭证等随卷宗在各法院之间自由流转,不受移送、移交、指定、审级等管辖问题的限制,避免当事人为了诉讼费而在相关法院之间来回奔波。
2、依托统一的诉讼缴费账户,实行诉讼费统一结算制度。除起诉费和上诉费预交外,诉讼过程中都不进行诉讼费的结算,只到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进行诉讼费的统一结算。终审法院将生效文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应向胜诉方退费多少,应向败诉方追缴诉讼费多少)、缴费凭证等交付诉讼缴费账户所在的银行,胜诉方持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件(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本单位的账户证明)在各银行各网点,包括驻法院的网点,均可实现退费结算。
3、建立对败诉方诉讼费的追缴制度。建议终审法院在胜诉方签收文书的同时向其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告知其退费情况,办理退费手续。对败诉方宣判后在其签收文书前,先向其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待补交诉讼费后再签领裁判文书。对一审生效的被告败诉判决,因文书生效以各方签收未上诉为前提,不适用上述方法。对邮寄、留置或公告送达的,限期补交诉讼费通知同时寄送、留置或公告。对败诉方为被告行政机关,法院通知补交仍未补交的,法院还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寄送限期补交诉讼费通知;还可以根据法院向诉讼缴费账户银行提供的生效文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直接实现诉讼缴费账户与败诉行政机关账户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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