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中存在“怪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潢川县人民法院 刘鸿钧
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大幅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就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应用作出司法解释,修改后的申请再审程序成为受到错误裁判的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有效渠道。一般情况下,再审申诉人都会积极地配合法院将再审程序进行下去,积极参加庭审,穷尽证据的举证,努力实现申诉的目的,但从潢川县法院审监庭审理的再审案件来看,存在着如下情况: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向法院提出抗诉,待法院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后,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时,通知申诉人参加诉讼,“怪现象”出现了,部分申诉人对法院的通知推三阻四,以各种理由推拖、搪塞,据不配合法院工作,其目的很清楚:阻止再审程序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导致法院工作量增加,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为此,笔者就怪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共大家参考。
一、“怪现象”存在的原因
当事人因与他人发生纠纷,通过自己的能力无法解决双方的矛盾争议时,只能借助公权利即通过诉讼解决纷争,达到实现权利的目的。双方的纠纷经法院处理后,即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案件进入再审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且需符合启动再审程序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当事人申诉的途径可以向生效法律文书的上级法院申请,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来行使。上级法院或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的申诉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即可决定再审或抗诉。再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到错误裁判的当事人获得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按理说,已启动再审程序的申诉人就相当于再审案件的原告,是积极维权的一方,之所以出现上述怪现象,其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原审判决有误,给申诉人留下心理阴影,申诉人受到法院不公正的审判,抱有陈见,已丧失信心,认为再审也不可能改变原来的错误裁判,故而,中止原判决后,听之任之,不配合法院工作。
(二)原判决依据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处理,即优势证据原则,申诉一方虽有部分证据,但证据存在瑕疵,不具备胜诉的把握,缺乏证据的确实、充分,对再审不抱希望,故而推诿、拖延。
(三)恶意促成再审,申诉人作为债务人的居多,因为他本身就清楚,通过再审也不会获利,最多是不承担责任。再审一般要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早一天判决,将对债务人早一天执行。为此,“能拖一天是一天”的心理,促使他们尽量以各种理由拖延再审的程序进行,并在诉讼中,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影响办案进程。
二、针对“怪现象”的对策
凡此种种“怪现象”不仅影响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还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造成案件的审理无法有效进行下去,导致不良的社会效果。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供大家参考:
1、针对不信任法院的申诉人,法官可以多做申诉人的思想工作,多讲解法律,让他们明白,错误的裁判,只有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来纠正,不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无法纠正错案,让申诉人对法院抱有信心,不产生敌对的情绪,规劝他们走上法庭,解决纷争。
2、对自己没有信心的申诉人,法官可以多同他们讲解有关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让他们明白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及法律规定,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高度盖然性规则的使用原则,从而打消他们的顾虑,引导他们参加诉讼。
3、对恶意申诉的申诉人,要对他们讲解申诉后,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对不能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申诉人,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逾期不到庭的按撤回申诉处理。同时,为避免再审案件长期不能审结,尽量邀请与申诉人有关系的亲朋好友、领导或同事做申诉人的思想工作,或邀请抗诉的检察机关共同来做工作,争取让申诉人早日参加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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