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下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关系思辨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周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特别是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使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但同时对法院及法官自身建设也是一个挑战。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个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只有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树立司法足够的权威,才能使司法裁判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利的执行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定纷息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否。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如何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同时还能保证司法公正,这是我们法官需要认真思考并应正确处理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法官审判独立和审判监督之内涵及意义
由审判权的特性可以看出,司法权若不保持独立,使之受行政、经济等外来非正当因素的干预,司法公正将受到怀疑。一旦司法公正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便荡然无存,并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平安、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的保障。可见,独立的审判可以很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在公众中赢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审判权法律监督是树立法治权威的关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标,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当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对群众“冷、横、推”现象仍然存在,群众意见还比较大,若不加强监督制约,则难以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产生,司法权威乃至法治的权威就无法建立。对司法审判权监督制约的根本任务就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从而确保法官清正、法官清廉、司法清明。
(二)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是权力规范运行的必然。面对权力膨胀及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的呼声日益高涨,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已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的措施。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实行权责统一,既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应当是司法改革的基本思路及途径。
(三)制约监督审判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其言行稍有偏离中立,不但会影响实体裁决的公正性,更恶劣的影响在于将引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正所谓“法官是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官的素质高低对审判公正显得特别重要。好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而不是损害司法独立。监督与独立并不矛盾,而是互相统一、相辅相成。
二、正确处理和把握审判独立与法律制约之间的辩证关系
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一方面要强调审判独立,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对审判的监督制约。处理好这两方面问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应以司法公正为标准来处理两者关系。所谓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其价值取向。一个司法不公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法治社会,故司法公正是时代赋予的法治灵魂。
(二)司法独立与审判监督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司法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是相互依存、不能偏废同时又相互作用的矛盾的两个方面。首先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实现公平正义及平安建设的前提条件。目的是让司法事务变得更为纯粹,先树立“专业化”的标准,筛选出最合适的法官,再以对应“保护-监督”机制的建构,捍卫这部分人的权利,约束其德行。目的的共同性决定了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之间是一种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相辅相成关系。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是统一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而审判机关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切实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各级法院要以党和人民给予的信任与重托为动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平安有序,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对司法审判权监督制约构建的基本途径与方法
(一)要坚持监督制约的统筹性,对监督制约进行规范化。在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以院长领导为核心的内部监督工作。要把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督查组的职能作用,从听庭评庭、调阅卷宗、评查、责询等方式参与到个案的具体审理中去。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当场纠正,最大限度地避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二)要保障监督制约的针对性、连续性。监督应与时俱进,针对不断产生的问题进行监督。审判活动是包括从立案、审理、结案、直至执行等若干环节的连续过程,监督过程也应与此相适应。因而建立连续的监督机制,使案件从进入审判程序就始终置于监督之下,从而减少案件错判和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问题。
(三)正确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我们应将公开审判原则落到实处,增强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先决条件。新闻媒体也应该向民众发布和传播准确、真实的信息,而不能随意发布虚构、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四)正确处理健全法官自律机制与审判权监督的关系。法院要实现其司法裁判职能,必须由作为个体的法官来完成,只有法官群体提高职业素养,提高法律约束的觉悟,始终使法官做到自尊、自重、自省、自律,以及监督主体及时研究法院和法官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将监督触角延伸到法官职务行为的全过程,法律监督体系的功能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实现。
对法官行为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必须以维护审判独立为前提,同样审判独立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我们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正确的处理好审判独立和审判监督的关系,从而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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