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细化并完善虚假诉讼制度
作者: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张丛艳 胡文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作出的规定,虽然这一规定为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虚假诉讼者构建了一个从民事到刑事的完整制裁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如何界定与如何处理虚假诉讼的难题。
为此,笔者建议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细化并完善这一制度,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题。一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针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建章立制,确立识别虚假诉讼的标准和细则,以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二是增设虚假诉讼罪,由于我国现有刑法条文中没有一个罪名与虚假诉讼直接对应,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的构成与具体处理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落到实处,真正杜绝诉讼欺诈现象。三是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特别规定虚假诉讼侵权赔偿责任,但这不等于虚假诉讼受害人不能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因此,应当允许虚假诉讼受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因虚假诉讼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还可包括虚假诉讼所导致的精神损害,高昂的违法成本,将迫使虚假诉讼造假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四是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赋予法官对证据本质属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和职责,对虚假诉讼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的行为作出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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