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民事再审诉讼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应当引起重视
作者: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吴永红 王永红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再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救济、监督与纠错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有的案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上诉或者上诉后撤诉,待一审裁判生效之后进入执行程序,这些当事人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作出裁定原裁判中止执行,最终影响到了正常的执行工作。
我院就遇到了一些类似的案件,比如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对某运输公司的汽车进行了查封,并委托拍卖行拍卖时,这家运输公司在一审之后并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便慌了手脚,遂申请再审。此案被上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导致拍卖“流产”,有许多参加竞买的公司和个人要求拍卖行及法院承担相应责任,使法院的工作非常被动,这既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同时也降低了司法效率。出现上述情况,究其原因如下:
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对一审裁判不服,也不懂得上诉启动二审程序,致使一审案件失去了在二审纠正的机会。
二是规避正常诉讼程序,有的当事人一审不到庭、不答辩,致使法院缺席判决;有的当事人对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间故意不提出上诉,待裁判生效后到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到检察院申请抗诉,轻视法律权威。
为此,我院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制作“判后语”,向当事人阐明有关诉讼权利及注意事项,使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及时提出上诉。
(二)改进民事再审制度,调整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为树立司法权威,对在原审中主动放弃法定的出庭陈述、答辩、上诉权利的当事人,明确规定其不得申请再审。
(三)要缩短申请再审期限。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再把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和进入再审程序后的审理期限考虑进去,原审生效裁判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被挑战,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性。
(四)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原裁判被中止执行后,可以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防止假借再审延误执行,避免再审之后维持原裁判后,债务人无财产执行,从而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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