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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日期:2015-04-22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试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作者:新乡中院 王世伟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成果,应当成为诉讼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集中体现。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也日益受到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致使我们在裁判文书制作方面还存在诸如对事实认定缺乏分析论证,对裁判论理缺乏针对性、逻辑性,说理不够,甚至不说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笔者拟就如何增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发表一点意见,求教于各位同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指法官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运用证据规则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具体事实作出认定;通过适用法律,确定案件性质,分清是非责任,最终得出处理结果的过程。简而言之,裁判文书的说理即是阐明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过程。笔者认为,一份高水平的裁判文书,应当是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的时候,不但要注重对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的说理这一实质要素,而且还要注重裁判文书的总体结构这一形式要素。现就此两要素分别予以阐述。

一、实质要素

裁判文书说理的实质要素包括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和对裁判结果的说理两部分。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是裁判结果正确的基础。欲使当事人及社会对裁判结果信服,就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为何案件事实要这样认定而不那样认定,为何要适用这一法条而不适用其他法条,为何裁判结果应是这样而不能是那样,这就是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的说理。

(一)对事实认定的说理

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实际是对哪方当事人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采信的阐明。

1、对举证责任的说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所应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及当其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即是对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规定。在现今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裁判文书中的论理,仅仅是引用相关的法条,而不阐明适用该法条的法理,因此其说服力就不够强。每一法条均是建立在一定法理基础之上而制定的,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如果我们能够将法条所蕴涵的法理展现在我们所制作的裁判文书之中,不但可以明理于当事人之间,而且也可将法律的真谛公之于众。从而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例如:在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时,将诊疗行为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受害人难以知晓,同时也难以证明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病历系由医疗单位记录、保管,整个诊疗过程都在医疗单位的控制之下,受害人难以取得相关的证据等,作为将证明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分配给医疗单位的说理,要比仅引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要显得说理充分,也更容易使社会公众接受。

2、对证据取舍的说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没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也争论不休。《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确定了“法律真实”这一证明要求,即法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要求的程度即可视为真实。此即意味着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是法庭查证的事实,而法庭查证的事实并不等同于客观事实,两者之间往往存在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对证据的取舍时必须予以说明,使审判公开原则在裁判文书认定事实方面得贯彻执行。

目前,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约大都能将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举证据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列举,部分裁判文书还能依据证据的“三性”(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对证据的取舍作出简单分析,但是,往往忽略了对证据的主要内容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的阐明,同时在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进行论证时,也仅是简单以证据不符合或符合语气的“三性”而一笔带过,从而对证据做出取舍,造成认定事实的说理不够或根本不说理的结果。为此,我们在对证据做出取舍时,应当阐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主要内容及其欲证明的问题,从证据的形式来源分析其合法性,从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来分析其真实性;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系来分析其关联性。法庭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公布于众,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明白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为何是这样而不应是那样。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随着诉讼的进程在当事人之间不断移转的复杂过程,对案件同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可能提供了截然相反的证据,且均无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提供的证据,而法院又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我们就应该学会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加强我们的说理。“盖然性”即可能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的证明标准,此证明标准已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所确立。对事实存在盖然性的分析应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对双方所举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理性分析,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说明双方当事人哪一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从而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确认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够从裁判文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法院因何支持了这一当事人的主张而没有支持相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从而避免事实认定的武断现象的发生。

(二)对裁判结果的说理

对裁判结果的说理是建立在认定事实基础上的,适用相关法律对裁判结果的理由予以阐明的过程。但是,鉴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和成文法的局限性,使法律的规定很难涵盖社会上千姿百态的纠纷,也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的需要,就这要求我们在对纠纷的处理时还要注意适用政策,乃至情理,阐明裁判理由,以达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终极目的。

1、运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说理。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具体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如前所述,因法律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慨括性,在人民法院应用法律审理具体案件时,即需要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将法律规定的真正活动与具体的案情相结合,并说明具体的个案适用该法律的理由。即法官用解释法律的方法来对裁判结果进行说理。对于用法条所蕴涵的法理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前文已作叙述,在此不再重复。现仅就裁判和文书中解释法律应注意的问题予以阐明。一是探求立法目的,从立法本意层面上解释法律。成文法的内容是通过文字语言表达的,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这就要求我们在解释法律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动用不同方法,探求立法者制定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所要实现的目的,找出在特定场合立法者通过法律语言想要表达的真实意旨,根据立法者的本意,去解释法律。二是着眼法律体系,从法条之间的相互关系解释法律。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各法条之间是相互联系,彼此协调的,只有从联系的角度对法条进行解释,才能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和协调。如果孤立地去解释法律,势必会造成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及同一部门法各法条之间的冲突。例如,甲借乙现金一千元,某日,甲、乙结伴外出旅游,途中甲有发现有人欲对其二人进行抢劫,为转嫁可能被抢劫造成的损失,将乙的款偿还,后甲、乙被抢劫一空。该纠纷中,如若适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已终止,但这样的处理结果实际是保护了甲转嫁损失给他人的恶意行为,显然是不公正的;如果我们能从《合同法》整个体系来考虑,对《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作出解释,从而得出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应是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的履行结论,甲的行为不能产生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的结果。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更公正呢?答案是肯定的。

2、运用党的政策及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进行说理。党的政策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实现的。党的政策与法律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方面是高度一致的,这就为我们在裁判文书中运用党的政策,进行说理提供了理论基础。又鉴于政策的变化较法律更频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及时、迅捷,在无法律依据的时候,政策还起着“准法律”的作用,这又给我们在裁判文书中运用政策,进行说理提供了现实可能。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我们还要学会用党的政策来说理。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在许多方面也保持着高度的统一,某些道德规范往往具有法律效力,法也体现一定的道德精神,道德现象具有丰富的法律意义,因此,在裁判文书中运用伦理道德进行说理与运用法律进行说理不是截然对立的。道德规范的遵守,主要是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保证的,在裁判文书中运用法律说理的同时,融合进我国的传统美德、人伦观念、风俗习惯等,不但能激发出当事人的良知,使其对裁判结果心悦诚服,而且还可以通过道德评价使社会公众明理守法,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二、形式要素

裁判文书的说理只能用语言文字予以表达,前述说理的实质要素解决的是如何做到说理充分、透彻的问题,要想使裁判文书的说理具备层次性、针对性,就不得不对裁判文书的篇章结构加以研究。

裁判文书的说理分为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和对裁判结果的说理两部分。根据最高法院一九九二年制定的民事裁判文书样本,裁判文书的结构是首先叙述诉辩双方的请求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其次叙述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然后对认定事实的证据予以列举分析,最后阐明裁判结果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此种裁判文书样本的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两部分对于当事人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案件,运用该样本是能够做到叙事清楚,理由充分的。但对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如若仍采用该样本制作裁判文书,造成裁判文书层次不清,针对性不强的结果将成为不可避免。结合自身实践,参考其他优秀裁判文书,笔者认为,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的结构应是这样的:第一部分叙述诉辩双方各自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为确认控辩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争议的焦点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叙述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案件事实;第三部分叙述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既包括对事实的争议,也包括对责任划分的争议,还包括对应如何处理纠纷的争议等);第四部分根据争议焦点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主张成立与否逐一进行分析论证;第五部分对上述的分析论证进行概括,从而得出案件应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结果。其中第四部分是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重中之重,在对控辩双方每一争议焦点进行论证的时候,首先应当叙述双方各自对该争议焦点的主张、理由,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意见,然后根据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审查,做出是否采信的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双方各自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正当,作出支持与否的结论。此种篇章结构可以使人从裁判文书中清楚地看到控辩双方对哪些事实无争议,对哪些问题有分歧,各自的主张和理由是什么,法院评判的理由和结果是什么,使裁判文书显得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说理更具针对性。

此外,裁判文书的说理离不开逻辑推理,只有正确的逻辑推理,才能使我们的裁判结果牢不可破;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我们证明与反驳并重,通过正反说理使当事人信服;裁判文书的公文性还要求我们在语言运用上要准确、规范、庄严、简洁和流畅。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再一一赘述。

法官面对诉讼中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其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而裁判文书就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只有把事实写清楚,道理讲明白,才能使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才能使社会公众对我们的裁判信服,真正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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