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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公告离婚须慎重审理

日期:2015-04-22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告离婚须慎重审理

作者: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宋海燕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民事离婚案件时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制度存在着一些漏洞。如有些人在外地或国外工作、学习,回来后却发现自己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并且是合法、不可能被撤销的。这很容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有家不能回、有理无处讲的尴尬局面。而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作为起诉离婚的原告方,提供不出被告的具体地址,使法院无从送达法律文书,只好公告送达;或是明知被告方的地址,但出于某种原因或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故意不提供,甚至以下落不明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公告送达。(二)在目前立、审分离的情况下,立案、送达由立案庭负责,一旦立案庭把关不严,本来有下落的当事人也就真的“下落不明”了。审判庭往往认为在当事人是否真的下落不明的问题上不是自己的审查范围,从而参照立案庭的意见。(三)有些法院只在本地区范围内张贴公告,或向邻近地区的法院送达公告,使得在外地的当事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面临着被家庭“开除”的危机。

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法院公告通知被起诉方当事人“到庭应诉”而“公告期满,拒不到庭”应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即使判决是在有关当事人欺骗法庭的前提下作出的,在法律程序上仍然是有效的。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是在决定采取公告送达之前,法院应该审查当事人是否确实“下落不明”,告知其亲属是否告知到当事人,然后再进入公告送达程序。

二是无论立案法官、主审法官对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的情况都有审查的责任,如果必须调查下落不明一方的家人,应要求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不要轻易决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来下达离婚的判决。

三是对于恶意隐瞒事实真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四是如一方当事人通过不正方式骗取法院的离婚判决,事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的,可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有利于无过错一方的判决;如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赔偿时,法院可视情况判决过错一方给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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