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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诉前风险告知与诉前调解意义重大而深远

日期:2015-04-08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前风险告知与诉前调解意义重大而深远

作者:清丰县人民法院 郑喜宽

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各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十分重视诉前调解工作。每遇矛盾和纠纷,首先想到和主张的就是调解,然后才是打官司。这决不是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不强,不善于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自觉不自觉地继承并发扬了我们中华民族“忍为高”、“让为上”、“和为贵”的优良传统思想文化。举世皆知,我们中华民族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史,特别注重民族感情,热爱和平,安分守已,安居乐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特性。这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之所依。大家知道,利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纷争,是最好的办法,不仅可以节约许多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和政治资源,而且不易留下任何的社会后遗症。这也正是我们党所一贯倡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策要求。

立案庭是诉讼活动的第一站,对法院来说,是在第一时间了解并掌握诉讼住处的地点,所以,我们常把它喻称为诉讼活动的“窗口”,这也是法院之所以赋予立案庭兼以进行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诉讼指导、诉前调解的原因所在。这样做很科学,很合理。当事人决定提起诉讼与否的决心和意志,大多是在向立案庭进行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形成的。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进行诉讼指导,认真落实诉前风险告知制度,为当事人指出妥善化解纷争的好办法,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诚恳耐心的诉前调解工作,既是立案庭的法定职责,也是对立案庭的职业道德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正确认识诉前调解工作是立案庭义不容辞的份内之事,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要求我们的立案庭这样做的,这绝非“不务正业”,而是在积极地响应党的号召,贯彻落实党的政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具实际意义的贡献。

当然,落实诉前风险告知制度,进行诉前调解工作,要依法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客观性的风险而不是司法人员主观臆造出来的风险。调解工作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决不可徇私枉法,进行欺骗性风险告知和欺压性诉前调解,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立而又不可立的案件,尽量不立为好,要多做诉前调解工作,把矛盾和纠纷消化在诉前,消化在要进行诉讼活动的第一站——立案庭。这不矛盾双方和人民法院皆大欢喜的大好事情,对各方乃至整个社会都有好处,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最后一道防波堤——人民法院被动地陷入矛盾和纠纷的漩涡,无开之中成为矛盾和纠纷的一方,又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行政资源、社会资源和政治资源,养活当事人不必须的诉累,使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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