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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08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新县法院 余 中

“找点空闲,耗点时间,带着文书,到法院看看。给立案庭准备了一些唠叨,到审监庭随时打算翻脸。生活的烦恼向庭长说说,下岗的痛苦跟院长谈谈。小闹小管、大闹大管、自残自杀立马就办!去省里悠悠,到京城转转,那怕被110捶捶后背揉揉肩。信访人呀不图法院能做多大贡献啊,一辈子没啥事就图个开开眼界弄点盘缠…”这段广泛流传的手机短信《涉诉上访者之歌》生动形象地描绘了部分涉诉信访者的心态。涉诉信访问题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也随之不断上升,这不仅给国家增加负担,给社会管理带来不安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给法院造成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精力上的压力,使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导致其他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能不能正常行使,使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同时,严重影响了国家和人民法院的形象。本文仅对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作浅显的分析,并对如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一)法院自身存在的原因。一是法官不能正确充分地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没有告知,举证责任划分不明,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造成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特别是诉讼代理人或其他人出于某些利益的考虑而给出与法院审判过程及裁判结果不一致的解释,而且这些解释正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需求时,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二是由于受个别法官和个别法院存在有腐败行为、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执行难、上下级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参照标准不一致,造成案件发回或改判,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审判程序有不同的裁判结果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客观上造成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下降,社会对法院的裁判无端地持有怀疑态度。

三是立案审查不严,有些不属法院管辖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或者立案时机不成熟的案件却得到立案,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应由法院管辖而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造成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有两阶段起诉从而导当事人诉累的增加等,这些均易造成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的矛盾而引起上访。

四是有些干警业务素质不高,不能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执法作风不扎实、执法态度不端正,不把群众的事情放在心上,工作不负责任,办案效率不高,推托搪塞,草率应付,导致一些案件事实查不清,责任分不明,处理不公正;有些干警缺乏“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方式方法,给当事人留下了偏袒一方的嫌疑,认为干警执法不公或者徇私枉法;没有做好案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等必要法理解释工作,让当事人不理解;有的干警违反审判纪律,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不负责任地对别人审理的案进行点评,泄露审判秘密,这是引起当事人上访的根本原因。

五是对存有疑问的当事人情绪上有对立、接待不热情、态度冷蛮横、答复不清楚,对查明属实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拖延不处理,是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进而让当事人长期上访信访不止和越级上访的直接原因。从一般情况来看,当事人都是从原承办案件的部门开始反映问题的,因为原办案部门处理不及时或对其处理意见不服,才向主管领导、上级主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上访,甚至进京上访。

(二)社会方面的原因。一是开展的各类专项行动,客观上也成为诱导上访人频繁上访的一个因素。为解决突出信访问题,各地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行动,对上访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未列入专项行动名单的期望通过上访能将自己列入名单,利于自己问题的解决;在名单之列的,期望值加大,为实现过高要求,也频繁上访。一些涉诉案件,在专项行动开展以前,有望能以较低成本解决,但在专项行动开展以后,上访人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解决问题的难度加大。

二是对非正常上访重案件交办,轻依法处理,是引发大规模上访的又一原因。一些上访人员通过上访这种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上访甚至是进京上访等非正常上访来要挟人民法院,甚至于在一定程度上操持了诉讼进程,对诉求更是漫天要价,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三是对无理上访缠诉的当事人未采取具体处罚措施。无理进京非正常上访,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不正当信访行为,应该予以严肃的依法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而上级对非正常访案件目前只是交办,未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这就给上访人造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从而更加频繁进京非正常上访。对于有些上级交办的纯属无理的案件,无形中也给其他上访人造成了认识误区,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要能进京登记,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在客观上就是让“好哭的孩子多吃了奶”,形成了又种社会不公平。

四是有的接访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甚至是不懂法,对上访者不能正确地从法律的角度对信访问题进行分析,而是受上访者情感的影响先入为主地形成倾向性意见,对法院和办案法官持怀疑态度,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可能影响实体处理的细枝末节的问题纠缠不放,有时还会以行政手段干预诉讼程序,这客观上进一步助长了上访者的信心。

(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一是由于目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人们的意识形态也随着社会结构的多样化而变的复杂,特别是近期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国家加强了立法的力度,而普法的难度由于受到文化素质差异大、宣传渠道广、信息引导方向不一致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而加大,从而导致当事人对法律误解或者偏执,再受中国“官大好做诗”、“衙门大了好办事”等传统思维的影响,很多百姓固执地认为级别、部门越高越能解决问题,对政法机关特别是对基层法院不信任,凭主观臆断和自己利益的需求生搬硬套案例,而对案例中与自己案件不同之处确视而不见,偏听偏信,当自身的诉求没有实现,就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而且对政法部门后续开展的接访、解释、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这些因素是造成涉诉上访和缠访的原动力。

二是私权主义膨胀,个人利益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私有观念随之深入人心而且完全暴露出来,对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自我意识日益强化,当将要失去私有权利时,则不择手段企图竭力挽回,并且对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亦会千方百计地据有。

三是当事人故意歪曲事实,故意缠诉,这是上访量居高不下的又一原因。有部分当事人明知案件处理没有问题,深谙上访之道,其上访的目的,即抓住了政府求稳定、急于息诉罢访的心理,故意歪曲事实,或故意提高应得利益。同时上诉要交纳上诉费用,而上访至少要节约了诉讼成本和代理成本,有时并可获取额外利益,因而有些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时愿意坚持不懈地上访,却不愿意通过上诉等正确途径来解决问题。

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一)切实做好普法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宣传工作,以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真正在全社会实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在此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一方面加强接访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特别是加强析法辩理的能力,在客观公正的角度上对上访当事人提供正确的引导;另一方面区别上访当事人反映的情况积极调查核实,不推诿、不拖延、不偏袒,发现案件办理确实有错误的,坚决纠正,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当事人确实有理,但其未能正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如没有收集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等),导致案件处理对其不利的,要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合理不合法的客观现实,积极地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待组织、煽动以及违法缠访人员要坚决予以打击,决不能让上访成为某些人实现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极个别当事人片面理解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滥用上访权利,通组织煽动、越级上访来发泄对党和政府及人民法院的不满情绪,甚至以上访告状相要挟以实现其不正当的诉求,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这会对息访息诉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认真贯彻执行“调解年”活动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调解的社会综合效能作用,把好立案关,强化综合调控。加强立案力量,积极推行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强化诉讼和调解的对接,宏扬马锡武审判方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极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来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把大量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从基数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同时上下级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适用统一的合理的参照标准,以便达到对法律规定理解、适用上的统一。

(三)进一步树立公正司法、规范执法的意识,提高法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要切实加强对法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意识,充分认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本质要求,通过严格公正的执法,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相信人民法院的工作,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从源头上解决和遏制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四)经常性地开展信访事件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信访评估,掌握工作主动权。在目前的体制下,涉诉信访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这就需要善于发现上访苗头、及时掌握当事人动向、尽早解决上访问题,经常性地开展信访事项的排查、调处工作,早发现早处理,避免问题拖大,矛盾激化。

(五)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用以解决“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于那些诉求有理却没有法律政策依据或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其利益的上访人,一种有效的解决息访的办法,就是通过在“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给予其一定的救助,使他们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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