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当事人缺席审理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陕县法院 兰欢
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缺席审理的案件有逐年递增趋势,笔者认为造成缺席审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院自身的原因。不可否认,当前基层法院的确存在着适用法律的水平不够高,,公正裁判的能力不够强,司法作风不够过硬以及“执行难”等种种问题,使得部分群众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有的当事人蔑视法院的权威及裁判的严肃性,对应诉要求不以为然。2、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再加上应诉成本较高,出于时间和经济的考虑嫌麻烦怕耽搁;3、有的被告是自知理亏,不想参加诉讼甚至故意回避,拒绝应诉,怕法律追究,故意逃避诉讼;4、作为被告的外出务工者由于其生存或工作状况较差,法律援助缺失,返乡应诉有种种无法克服的限制,也使得部分外出务工人员无法返乡应诉。
缺席审理导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基层法院在人、财、物等司法资源的供应上不能满足司法工作的需求,司法资源匮乏,已经成为我国多数基层法院面临的最大现实问题。而当事人不到庭应诉,给法院在案件的审理、判决及裁判文书的送达等工作中带来许多困难,造成了基层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2、容易给法院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许多被告当事人不懂法,不知道案件审理程序,也无法理解法院的判决,因而将不满的矛头指向法院和法官,部分当事人在判决后,蛮横地到法院无理取闹、纠缠,给法院和法官的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3、影响办案的时效甚至影响法律的公正裁判。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缺席,致使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案件长期无法结案,甚至作出不符合事实的判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造成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危机。4、原被告双方的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如果被告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不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要求,就增加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同时被告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同样也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查明事实,必然增加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亦增加其败诉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1、加强法院公信度及便民诉讼工作力度。改进司法作风,全力破解“执行难”,提高司法水平、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及法官其他违法违纪现象,切实提高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度。2、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外出务工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的同时,着重对涉案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应加强法制宣传,向他们讲明道理、分析利弊,使其家属配合法院工作,维护其自身利益。3、对明知理亏不应诉或想逃避抚养、赡养等家庭责任的当事人加大惩戒力度。民商事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及故意逃避抚养、赡养等家庭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旋律中非常不和谐的音符。为推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净化社会风气,法院应当依法加强对无过错方及弱势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缺乏诚信者及故意逃避抚养、赡养等家庭责任者加大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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