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善于利用开放型经济手段化解纠纷
作者:清丰县人民法院 郑喜宽
什么是开放型经济手段?开放型经济手段,即人民法院刻意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注意力从争议焦点的经济价值化上转移开,引导到创造更好更大的新经济价值即新财富上,最大限度地争取到对争议焦点进行冷处理的时间和空间,在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把争议焦点进行经济价值化,然后再进行最大公约化,做好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让步、履行和团结工作,最终使之达成调解与和解,做到案结事了,案结怨了,相安无事,重归于好。此所谓“教民致富,以富求和”。
开放型经济手段有好多,其中,以“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快更好更大的致富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为最好,切实可行、行之有效、利国利民,一则可以起到降温作用,二则可以定纷止争,三则可以转移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注意力,四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争取到对争议焦点进行冷处理的时间和空间,在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把经济价值化的争议焦点进行最大公约化,五则可以“教民致富”,六则可以“以富求和”。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快更好更大的致富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是人民法官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决非所谓的“不务正业”、“旁门左道”、“职外行事”。古人云:“司法能力贵在教民致富、以富求和”。有道是:古训之所以经久不衰,缘之于古人之亲历。此言切切。真理之所以叫真理,是对长期而大量的实践经验的务实总结。试想,法院总不能把诉讼双方当事人给“公正穷”、“执行穷”吧?
只有先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富裕了,才能做好其让步、履行和团结工作,促其达成调解与和解。此所谓“富而易和”。法院随着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节拍起舞,紧盯着其争议焦点不放,深陷其争议焦点而不能自拔,是最为典型的封闭型经济手段,严重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往往容易使诉讼双方当事人越闹越僵,激化旧矛盾,增加新矛盾,甚至把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火气引到法院头上,导致上访事件的发生。告法院判决不公、执行不力的事件不是时有发生吗?司法信任危机不是越来越严重了吗?试想,为什么一定要死去活来地争论那潭“死水”呢?如此不显得太没大局意识和长远眼光了吗?所以,法院最好跳出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利用开放型经济手段化解其纠纷。
注意,司法救助工作可不是开放型经济手段,相反,却是非常典型的封闭型经济手段,最好慎用,因为其效果远不及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快更好更大的致富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而且,此法往往容易引发骨牌效应,令诉讼双方当事人误认为法院和政府欠他们的,在跟法院和政府打官司似的。其实,胜诉方还真的不愿意从法院和政府得到比胜诉标的经济价值小得多的司法救助基金,反而误认为法院偏袒败诉方,大有不从败诉方那里争取到合法权益不解气、不解恨之势。败诉方也往往不感恩于法院和政府,反而误认为法院偏袒胜诉方,法院和政府有“小金库”,有的是钱,对胜诉方实施司法救助是法院和政府的事,与他们无干,他们怠于执行甚至拒绝执行是情有可原的,而且是理所应当的。
在利用开放型经济手段化解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前,首先要刻意把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经济价值化,即把事物进行经济价值化。不仅要善于把物质性标的进行经济价值化,而且要善于把事情性标的进行经济价值化,然后向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快更好更大的致富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一旦把事物进行经济价值化,一切问题就都好解决多了。此所谓“开放型经济社会的问题,要善于利用开放型经济手段去解决”。法院切忌就案办案,直线思维性地判决败诉方向胜诉方履行事物性义务的效果往往不好,败诉方没有了那种物质,做不到那种事情,强制执行也不行,咋办?不就僵持到那里了吗?司法救助措施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而且要恰到好处,高度体现出党和政府的温暖。刑罚之所以叫刑罚,不仅要判刑,而且要罚金,以慰伤亡,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在别人的宅基地上建起了房子,又不想拆,怕在物质和精神上损失过大,就得给人家对方拿钱。当然,这得征得人家对方的同意。这就是一个调解工作方面的问题。我们之所以一再强调加强和搞好调解工作,就是因为调解工作是一个追求双赢乃至共赢的建设性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调解工作务必以“为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好更大的致富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为主要手段,即调解工作务必是开放型的经济手段。只有这样,才能“教民致富”,“以富求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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