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争议标的金额,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然而,根据近年来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例外情况,有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不预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这些案件主要有:
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1、集团诉讼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审理的案件,由于起诉时原告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不确定),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一时难以查明,案件受理费不易计算、确定,集团诉讼的原告方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2、破产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支付。3、中止诉讼的案件。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办理了中止诉讼的手续,后因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4、重审案件。一审判决因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对这几类案件的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2、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3、就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案件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4、符合司法救助案件的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是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的;二是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三是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四是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五是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六是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七是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八是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九是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十是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一是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程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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