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朋友,请珍惜你的诉讼权利
作者: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冯军强
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公民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用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成了发生争议后一些群众处理矛盾的首选。但是,由于对民事法律规定、法律程序不懂或知之甚少,农村的一些群众总觉得做被告打官司是件丢人没面子的事,因此,常常出现被告拒不到庭或败诉及对裁判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现象。他们认为这样做,法院也奈何不了他。其实,他们的这种行为却直接导致了他们作为案件当事人本应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是法律赋予被告答辩的权利,被告不签收、不答辩,并不影响法院审理,被告丧失的是为自己辩解的权利;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开庭传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到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请求调解等权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是原告的按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丧失的是自己在法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书、裁定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以上诉权、申诉权,如果败诉或对裁判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可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裁判文书送达,超过法定期限,裁判文书生效,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如果拒绝在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上签字,放弃的则是校对权、补充权、更正权。
需要明确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诉讼权利也是平等的,原、被告都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只有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才有可能胜诉或尽可能减少因败诉带给不利于自己的损失。因此,农民朋友,一定要珍惜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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