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 其公力救济归于消灭的时效,即权利人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后向法院起诉,便丧失了胜诉权。这就是民商事案件中的一些当事人拿着证据却打不赢官司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的一些单行民事法律分别规定了不同种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被称为普通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相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言,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不同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二百六十、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船合同和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1993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将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定为二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按二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即因环境污染致使身体受到损害的,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意味着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需要明确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债权人仍享有受领保持力,且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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