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的“户”是认定此情节的关键,怎样理解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户”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根据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这里的“户”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应该是居民、私人的住宅或者是相对于外界封闭的处所。
刑法之所以规定入户抢劫为情节加重犯,是因为侵入他人住宅中抢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一旦遭到入户抢劫,就会使被害人处在封闭的条件下,相对于外界孤立起来,即使受到侵害往往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所以此种行为危害性更大。
另外,如果行为人基于正当、合法的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只是临时起抢劫意念的,虽然构成抢劫但是不属于“入户抢劫”的范畴;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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