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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日期:2012-07-31 点击:179次

    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日期:2012-07-31 点击:308次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无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管理人自开始管理他人事务即管理承担时起,就发生以对本人妥善管理为主义务的一系列义务,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本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如为计算报告义务、交付管理所得义务。

  •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日期:2012-07-31 点击:188次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是管理他人的事务,需要管理人的积极的行为为之,单纯的不作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因此,这里的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应指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的承担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日期:2012-07-31 点击:150次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日期:2012-07-31 点击:221次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

  •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日期:2012-07-30 点击:185次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
    日期:2012-07-30 点击:419次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 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日期:2012-07-30 点击:246次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日期:2012-07-30 点击:102次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日期:2012-07-30 点击:137次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手段,禁止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第二,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冲抵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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