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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日期:2015-03-31 点击:54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物权法规范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确定物的归属即是确定在民事上财产权属于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就要确定物的归属原则,这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无论自己使用还是交他人使用,都是对物的利用。物的利用是对物拥有所有权的目的所在。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利用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要确定对物进行利用的规则,这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的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关系”。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物权法属于民法,调整横向的社会关系;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 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
    日期:2015-03-31 点击:176次

    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应收账款债权通常限于企业等经营者在生产或经营、服务活动中产生并经金融机构进行帐户管理和划转结算的债权。也即是说,应收账款债权主要指因买卖、租赁、、承揽、服务等合同产生的合同之债,而且其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帐户管理和划转结算。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非合同之债,不符合应收账款自身的特点。

  •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新突破
    日期:2015-03-31 点击:167次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新突破担保物权制度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产物,其作用可以说是众所周知。从其价值角度看是解决信用体系问题,保证债权的实现。在经济领域发生纠纷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诚信缺失,设计担保物权制度目的,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立法者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这个问题,从而使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上有了新的突破。这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市场经济繁荣,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意义。

  • 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
    日期:2015-03-31 点击:76次

    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权利体现于外部而产生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实乃法律的特别赋予,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它的功能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实务分析
    日期:2015-03-31 点击:123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实务分析登记机构在办件过程中,经常遇到合同房的买卖情形。比如开发商将房屋出卖给甲,仅签订了合同,还未完成转移登记,此时,甲在未取得房屋的情形下又将该标的出卖给乙,签订了合同。那么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这种情形下,也应按照《合同法》第51条来处理,即此时甲是无处分权的人,因为其还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和乙之间签订的合同在开发商(权利人)追认的情形下,或甲事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取得处分权)情形下,该合同即为有效,否则属合同效力待定情形。

  •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简要对比
    日期:2015-03-31 点击:180次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简要对比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物权法》解读之共有财产部分
    日期:2015-03-31 点击:224次

    《物权法》解读之共有财产部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共有人的意愿任意约定。约定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这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非有法定的理由,严格按照约定分割共有财产。

  • 遗失物被无权处分后受让人是否可以主张悬赏金
    日期:2015-03-31 点击:542次

    遗失物被无权处分后受让人是否可以主张悬赏金在遗失物的返还上,我国立法的基本价值观是拾得人原则上没有请求给付报酬的权利,但这仅仅是从拾得人的角度进行的禁止性规定,即拾得人不得主动请求给付报酬,而法律并没有禁止权利人支付报酬,“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如果权利人自愿选择支付报酬,则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必须尊重其处分行为,所以,从权利人的角度,支付或者不支付报酬是其权利,完全取决于其自愿的选择。故本案中,尹某发布悬赏广告便意味着其自愿选择给付报酬,主动放弃了可以不支付报酬的权利,此时就应该选择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即权利人应当支付所承诺的报酬。

  • 预售商品房开发商“隐性违约”新三招
    日期:2015-03-30 点击:172次

    预售商品房开发商“隐性违约”新三招开发商为推销其开发的楼盘,通常在楼盘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册中进行夸大其辞或虚假的宣传,承诺小区物业硬件环境是如何的配套齐全,以吸引更多购房者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当房屋竣工后,却经常出现实际交付房屋的小区环境、配套设施与原介绍的文字材料、广告宣传相去甚远,而这时购房者往往由于已交付了房价款而处于被动地位,开发商算定房价飞涨使购房者不会轻易选择解约退房

  • 诱发子女犯罪的家庭因素
    日期:2015-03-30 点击:189次

    诱发子女犯罪的家庭因素 父母具有诸如酗酒、赌博等不良爱好。前面我们谈过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学习、模仿的对象,因此父母自身的不良嗜好会会潜移默化影响孩子,最终使孩子形成一些不良习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偷窃、参与赌博、故意毁坏财物、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具有上述不良行为的孩子中,有40%的孩子的父母也有相同或相似的不良行为,而未成年人的这些不良行为,如不加以戒除,继续发展下去就可能引发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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