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商诉讼律师网内容包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具体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触电事故损害赔偿、学生伤害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工程承包纠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等近百余种损害赔偿类别的民商诉讼纠纷。
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一方后补借条不好使了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劳动法的约束。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性骚扰行为系针对特定受害人实施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其发生场景不局限于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多样性和隐秘性,且侵权责任的成立不以产生严重损害后果为前提,违背他人意愿系性骚扰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的特殊表现,针对不同性质的损害后果应采取不同的因果关系认定方式,在确定赔偿范围或承担责任的方式时需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通过上述对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解读,本文试图为未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些许裁判思路。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就公有住房转租所获租金收益的分割,法院既应当考虑房屋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居住保障问题,也应当兼顾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恰当适用善良风俗原则。在家庭子女明知并认可由“大家长”收取并支配租金的情况下,其多年来从未主张实际居住或分得租金收益的行为,可从家庭伦理道德角度理解为其放弃房屋权利主张以示亲情与孝道。至于承租人去世后尚余租金,可通过遗产继承实现利益分配。
现实中,夫妻双方可能出于获取购房的优惠资格、得到特定省市户籍、躲避债务等目的,合谋串通“假离婚”,等目的实现后再行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夫妻其中一方在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从而引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笔者认为,对于诉讼律师而言,证据规定的重要性要远大于实体性规范司法解释(例如最近很火的《九民纪要》)。理由有二,一是实体规范都是针对某一或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律师不一定马上遇到这样的案件,遇到了现学习也不太晚,但证据规则,是所有案件都适用的(大宝啊,天天见),二是实体判决的胜败,更依赖于当事人在案情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但证据规则的运用,完全是律师的技术活,荣耀和责任更应加在律师头上,这意味着什么,同行们都很清楚。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是没错的。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给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就会出现律师让当事人补交证据的情况。有些当事人证据丢失了或者懒得去取证了,就不太愿意配合律师,甚至觉得:我要是有证据我还请律师干嘛,我自己就可以交了。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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