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网社会保险栏目: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险等,社会保险的种类,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数额,单位未缴纳社保案例,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追诉时效,未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规定等。
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该职工的养老保险应由现单位还是原单位交纳原单位应当为下岗员工办理其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即使不办理的,也应当将应当交纳的保险费作为补偿交由下岗员工,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要补办养老保险。而新单位只对下岗员工到新单位开始的时间,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劳动仲裁中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经审查核实发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北京市社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规定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北京市参保人员增减变动与基金补缴处理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 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转移综合法律分析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纠纷的司法救济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以及有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应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据此,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时,劳动者只能向行政机关申诉,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不能依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依照行政强制征缴的程序办理。至于保险金的发放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由于争议双方是劳动者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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