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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常识专栏简介

交通事故常识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协议、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交通肇事刑事辩护、危险驾驶罪刑事辩护、汽车保险、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营运损失、车辆挂靠责任承担、机动车保险理赔、保险公司理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各类有关交通事故的知识。

  • 驾驶证被扣12分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免责事由
    日期:2017-10-23 点击:327次

    驾驶证被扣12分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免责事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已达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故保险公司制定的免责条款中的该项事由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理应被知晓和遵循,且保险公司已对该条款用黑色字体并在保单正面提示投保人阅读,原告以被告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主张免责条款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 醉驾8条警示
    日期:2017-10-23 点击:194次

    醉驾8条警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拿出酒瓶又饮酒的,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仍应当认定为醉酒,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 学校内的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范畴吗
    日期:2017-08-27 点击:320次

    学校内的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范畴吗“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谁担责
    日期:2016-11-01 点击:361次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谁担责机动车作为一种相当危险的运输工具,必须要定期查验车辆的安全性能,及时地确认机动车的当前所有人,是机动车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进行安全管理的前提,如果机动车经转卖后未作登记,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处于失控状态,具有危险性

  • 驾驶证“脱审”不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事由
    日期:2016-11-01 点击:339次

    驾驶证“脱审”不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事由驾驶证是公安部门颁发给驾驶员证明其能够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只要领取了驾驶证且未被吊销或注销,驾驶员就具有驾驶资格。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肖某所持有的驾驶证确实超过了有效期未及时换证,但并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 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
    日期:2016-09-18 点击:562次

    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飙车过程中撞死他人如何担责
    日期:2016-08-31 点击:320次

    飙车过程中撞死他人如何担责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由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同时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速行驶、且造成撞死他人的结果,在实务中容易造成危险驾驶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的法条竞合。危险驾驶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

  • 他人私自移开事故现场车辆是否应担责
    日期:2016-08-31 点击:422次

    他人私自移开事故现场车辆是否应担责第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权威实用问答
    日期:2016-04-06 点击:261次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权威实用问答(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题
    日期:2016-04-05 点击:362次

    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题(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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