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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常识专栏简介

交通事故常识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协议、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交通肇事刑事辩护、危险驾驶罪刑事辩护、汽车保险、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营运损失、车辆挂靠责任承担、机动车保险理赔、保险公司理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各类有关交通事故的知识。

  • 购买的新车有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如何维权
    日期:2013-04-25 点击:429次

    购买的新车有质量问题时如何维权买车是人生当中的一件大事,当发现买回来的车有质量问题时会让人扫兴.而且想要追究销售者的相应责任.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普遍运用“谁销售谁负责”原则,因此销售者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日期:2013-01-19 点击:266次

    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标准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3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 财产案件:1千至5万的收费率4%,再加10元;超5万至10万的收费率3%,再加510元;超10万至20万的收费率2%,再加1510元;超20万至50万的收费率1.5%,再加2510元;超50万至100万的收费率1%,再加5010元;100万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10010元。

  •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有谁来承担
    日期:2013-01-19 点击:930次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有谁来承担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 发生交通事故后提交证据的流程有哪些
    日期:2013-01-19 点击:575次

    发生交通事故后提交证据的流程有哪些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 严格驾驶人考试责任追究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日期:2012-12-30 点击:354次

    严格驾驶人考试责任追究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近年来,全国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加强考试民警教育培训、应用科技评判监督系统、完善内外监督机制,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化水平有所提升。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考试不规范、考试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为进一步严格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的监管, 123号令明确了考试工作监管机制和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 考试合格后什么时间可以领到驾驶证?
    日期:2012-12-30 点击:297次

    考试合格后什么时间可以领到驾驶证? 申请人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车辆管理所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申请人领证前安全文明驾驶教育、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宣誓环节,是为了新驾驶人养成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

  • 123号令实施前已报名但未完成考试的学员按什么标准考试
    日期:2012-12-30 点击:362次

    123号令实施前已报名但未完成考试的学员按什么标准考试 23号令实施前已合格的考试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对2013年1月1日之前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 学员预约考试的方式有什么变化
    日期:2012-12-30 点击:277次

    学员预约考试的方式有什么变化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为三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前都需要提前预约。123号令实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自助预约考试,增加了考试预约方式,方便群众根据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安排预约考试时间,避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造成的排队等候。

  • 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是否计算
    日期:2012-12-30 点击:316次

    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是否计算 123号令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五次预约限制次数中。123号令实施后,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各有五次预约考试的机会。

  • 学员预约考试次数有什么新规定
    日期:2012-12-30 点击:218次

    学员预约考试次数有什么新规定 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123号令规定:一是三个科目按顺序分别预约考试,每个科目预约后可以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二是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过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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