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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身抵债”登记结婚,债务能否一笔勾销出具欠条的51000元,原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某将欠条返还刘女士。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但婚后1个月刘女士就要以死相逼离婚,刘女士本人在庭审中亦表示“是因为他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本身没有感情”。故附条件赠与的条件并没有实现,陈某要求刘女士偿还该笔欠款,予以支持。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企业所负债务仍应由投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第106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情形司空见惯,这些情形通过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就可,但有一种特殊的情形较为难以处理,那就是夫妻一方向自己的父母举债的问题,因为涉及非普通债权人的亲情关系,在认定他们之间的款项转移时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有时不好区分。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认定类案同判规则及法官详解既然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由夫妻双方共同享受利益,那么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因夫妻双方均会享受利益,故亦应承担相应风险,即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被告俞某明向原告张某冬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仍共同生活并未分居,虽然个人借款合同中担保方非被告陶某本人签名,但被告陶某以此为由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足。被告俞某明表述“陶某”字样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名,原告并不知情。陶某提供的由俞某明在双方登记离婚时所写的债务清单中显示确已将该笔债务列为俞某明方债务,但两被告之间对于债务的分割并不影响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故张某冬主张要求陶某共同归还借款以及相应违约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结婚两年闹离婚,彩礼礼金还能退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消失18年后,前妻突然出现要求分割征收款,法院怎么判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时,双方虽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符合哪些条件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不必然支持另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只有同时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方能获得支持。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定扶养人医疗费用,与保护债权人利益冲突时,也不能侵害债权人利益。
夫妻一方因公司经营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未就争议债务非系夫妻共同债务提出明确意见而在再审时就此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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