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登记在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执行?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
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其原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予解除?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其原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予解除,应依法判断其是否仍属可以采取限高措施的人员范围。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的,法院是否可直接执行该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担保人并未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而是一般的民事担保。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财产混同并裁定执行第三人财产?《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得追加被执行人的一人公司为被执行人。
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案在统一的应对和处置政策出台前,法院不宜进行简单拆除。该案在充分调查涉案“围填海”具体情况和国家相关管理制度情况下,根据案件处理的实际需要,针对非法“围填海”项目创造性地采用“裁执分离”的方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该案的妥善处理,既维护了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政令畅通和海洋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又在解决非法“围填海”强制执行案件中探索出切实可行的途径,为保护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满足特定条件可解除限高措施!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并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后仍然能够对被执行单位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不动产买受人阻却强制执行情形的认定不动产买受人已与出卖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购房款项,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产,虽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系因出卖人原因导致登记不能,且买受人对房产过户登记已经尽到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对于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案外人异议、复议,如果审查认为案情并非疑难复杂,是否可以不听证?
最高法: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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