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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专栏简介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中律师应注意的十大证据规则
    日期:2021-12-03 点击:659次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笔者认为,对于诉讼律师而言,证据规定的重要性要远大于实体性规范司法解释(例如最近很火的《九民纪要》)。理由有二,一是实体规范都是针对某一或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律师不一定马上遇到这样的案件,遇到了现学习也不太晚,但证据规则,是所有案件都适用的(大宝啊,天天见),二是实体判决的胜败,更依赖于当事人在案情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但证据规则的运用,完全是律师的技术活,荣耀和责任更应加在律师头上,这意味着什么,同行们都很清楚。

  • 25个婚恋财产纠纷处理要点
    日期:2021-11-28 点击:219次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 夫妻共同债务案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日期:2021-11-28 点击:134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25个法律要点
    日期:2021-11-26 点击:118次

    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 15 个法律要点
    日期:2021-11-26 点击:161次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 15 个法律要点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 最新18类案件诉讼需要提交的证据汇总
    日期:2021-11-24 点击:171次

    最新18类案件诉讼需要提交的证据汇总,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

  • 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情形
    日期:2021-11-24 点击:180次

    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情形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主要适用的情形有。

  • 为什么发回重审如此被偏爱呢
    日期:2021-11-23 点击:1409次

    为什么发回重审如此被偏爱呢凡是发回重审的案子,一审法院都会组织评查,有时候是交叉评查,有时候是审委会集中评议。评查原审在证据认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及合理性,查找影响审判质量的深层次问题。评查的结果最终还会上报给上级法院。评查结果会定性发回重审是否属于一审法官的“工作失误”,当确认法官没有过错时,这个发回重审对一审法院(官)的影响就很小了。

  • 最高院民一庭:当事人胜诉后,其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
    日期:2021-11-19 点击:346次

    最高院民一庭:当事人胜诉后,其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 执行法官再也不敢拖了,高院新规为财产查控处置规定刚性期限
    日期:2021-11-19 点击:268次

    执行法官再也不敢拖了,高院新规为财产查控处置规定刚性期限为进一步推动提高执行工作财产查控处置质效,强化对执行权运行的制约监督,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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