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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专栏简介

房产分割

  • 离婚纠纷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房产的处理
    日期:2019-11-20 点击:430次

    离婚纠纷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房产的处理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 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房屋的认定及处理
    日期:2019-11-20 点击:394次

    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房屋的认定及处理,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因离婚丧失轮候资格后两限房如何分割
    日期:2019-11-16 点击:192次

    因离婚丧失轮候资格后两限房如何分割在轮候期间因离婚丧失轮候资格,夫妻双方欲分割以瞒报离婚事项取得的两限房的,须先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理。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理完毕前,法院不宜先行将其纳入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未作回收处理的,待两限房满足分割条件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予以分割。

  • 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买不动产的处理
    日期:2019-11-15 点击:184次

    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买不动产的处理处理夫妻财产中涉及动迁房屋的分割时,不能仅通过动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或是动迁安置协议等表面证据审查房屋的权属,而是应就动迁房屋的来源,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动迁安置人,夫妻一方是否因另一方而享受了额外的动迁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 法院能否判令当事人离婚后对唯一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
    日期:2019-11-13 点击:161次

    法院能否判令当事人离婚后对唯一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婚内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应该如何分割
    日期:2019-11-12 点击:240次

    婚内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应该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一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婚内购买的房产,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未办理产权变更,约定是否有效
    日期:2019-11-12 点击:959次

    婚内购买的房产,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未办理产权变更,约定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离婚,房产归谁
    日期:2019-11-12 点击:149次

    离婚,房产归谁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
    日期:2019-11-11 点击:255次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

  • 2019年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有哪些
    日期:2019-11-11 点击:105次

    2019年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有哪些公司股权,公司股权的转移方式有很多中,其中有: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借款”官司,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利用股权代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以借款方式“出资”,离婚分担注资债务等等方式,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甚至化零,造成没有股权甚至欠外债的表象,欺骗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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