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常识
二手房买受人能否排除原房主的普通债权人对该房屋的执行,陈胜明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爱生并取得房屋价款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导致了其责任财产中的一部分从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但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并未因此而不当减损,杜丹清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因此而受到损害,其仍然有权就房屋价款中陈胜明的应有份额主张相应的权利。相反,在案涉《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成立、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查封案涉房屋并将其作为杜丹清债权执行标的的结果,不仅在客观上不当扩张了陈胜明的责任财产范围,亦直接损害了刘爱生的合法权利。
拿到胜诉判决后,对方拒不履行怎么办在胜诉判决的背后,我却拿不到属于我的钱,我无法享受法律赋予我的权利。这就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然而,现在的你,不用再四五年甚至无止境的等待。”——让司法和法律来关怀你,拿到胜诉判决后,你应该这样做!
“失信”和“限高”竟然不是一回事在日常生活里,有人可能会因为信用卡逾期还款,以及还不上房贷、车贷等产生了负面的信用记录,从而导致被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进而被限制高消费。很多人都在潜意识里将失信与限高视为同一件事,然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失信和限高是不等同的。
“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执行宜轻易划拨不等于不划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等七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时候,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可以划拨,可以划拨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外,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即是此理。
关于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完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异议案件程序问题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向执行机构声明不服,并请求予以纠正。执行异议请求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针对法院的某一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要求变更或撤销。
案外人救济问题初探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系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已购买房产但未登记,房产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有效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死亡 能否执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可以将陈某妻子能分配到的部分死亡赔偿金用于执行。死亡赔偿金虽属于死者个人财产,但陈某妻子可获得部分,其获得的部分可按其个人财产处理,在陈某妻子与其他亲属分割完毕后可就陈某妻子得到的数额进行执行。
能否依据被执行人离婚调解书参与执行分配离婚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分担,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约束力,对案外人则没有约束力,案外人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主张权利。既然离婚法律文书对案外人无约束力,案外人也就不能直接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也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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