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常识
在执行过程中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吗民事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平等协商,就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体、期限、方式、内容等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法律制度执行和解是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法院在案件强制执行中有10个关键期限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有权提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不包括被执行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只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案由,且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9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被执行人哪些财产是不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
关于执行共有财产的7个重要问题的详细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轮候查封情形,首封债权人不必然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并存的多个普通债权时,除法定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外,应按各债权所占的比例平等分配。给予首封普通债权人优于轮候查封债权人的特殊分配权益的分配方案,没有法律依据。
执行中有关遗产的四个问题及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可以通过诉讼来请求法院判决其放弃行为无效。
执行异议复议后,是否还能另行起诉法院仅凭执行经验就确认颜某等人滥用了股东权利、侵害了你妻子的债权利益、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主观目的,在未经审判程序确认的前提下,直接裁定追加颜某等人为被执行人显然于法无据。虽然县法院裁定撤销了追加,市中院驳回了异议,但是并未穷尽该案的所有法律途径。
法院轮候查封能否超标的额轮候查封性质上属于保障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保障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综上,债务人张某主张法院对其实施超标的保全的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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