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常识
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及条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理清查封登记中的几个问题,如何确定首封法院,关系到谁对不动产有处 分权。而相关规定对此并不明确,造成理解不同, 相应确定的首封机关也不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 91 条规定,两个以上查封机关查 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 法律文书的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执行文 书的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几个问题,实务操作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故意将财产转移至其配偶名下或故意假离婚都属于常规操作,给执行工作制造了很大的困难与不便。但是不谈共同债务的问题,直接执行登记在夫妻双方或未具名举债一方配偶名下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处包含显明登记及隐名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若存在唯一住房,究竟可否执行?如果能够执行,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执行,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本文将围绕唯一住房可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具体的论述,并对相关问题作一些引申探讨。
案件经过审判,权利义务已明确,权利人即是申请执行人,义务人则是被执行人。然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出现一定特殊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则可能不是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当事人,对于追加和变更当事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法院必须依此规定变更、追加当事人。
可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16种法定情形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22个法律要点失信被执行人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配偶及子女名下的财产可否执行,包括对于无证房产以及集体土地上的建造的房产、被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问题,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的问题给出统一的解答,值得学习和借鉴,同时对于这些难点问题,期待最高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否则会造成各地对于同样的问题,做法不一。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汇总及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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