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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指定遗产管理人对其遗产代为管理案例解析

日期:2021-12-05 来源:- 作者:-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能否指定遗产管理人对其遗产代为管理案例解析

基本案情

韦泉和被继承人韦恒两兄弟系父亲韦明和母亲周芳共同生育的2个儿子。2018年,被继承人韦恒去世,其生前仅有一段婚姻,配偶系唐宓,两人共同生育一女即韦岚,无收养子女,被继承人韦恒生前未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其父亲韦明、母亲周芳均未放弃继承其遗产。2019年,父亲韦明去世,弟弟韦泉作为适格继承人参与继承。

因21岁的韦岚对股票无操作经验,她不知如何估算股票价值、管理买卖股票,于是韦泉提出了由其管理的想法,但其他亲人均不放心,遂起诉到法院,希望由法院指定一名亲人来代为管理被继承人韦恒名下股票。

2021年9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如期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申请人周芳、韦泉和被申请人唐宓、韦岚对由谁作为遗产管理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庭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仍未能最终推选出遗产管理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韦恒先于其父亲韦明去世,后韦明又在被继承人韦恒遗产分割及本案受理前去世,故韦明对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继承权转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周芳、韦泉继承,故被继承人韦恒遗产合法继承人变为周芳、韦岚、唐宓、韦泉。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指定遗产管理人意见不一,亦未推选出遗产管理人,现周芳、韦泉申请依法指定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作为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共同负有以下管理职责:1.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指定周芳、韦岚、唐宓、韦泉为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管理人。案件宣判后,四位亲人均无异议,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分析

法官介绍,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繁杂,而且形式各异。由于《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法律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遗产分割前,其遗产很可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导致出现部分继承人已经占有遗产,而部分继承人并未实际占有遗产,遗产债权人甚至不知道继承开始的情形,使共同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遭受侵害。为此,我国《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保证遗产的公平、合理分割。全体继承人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时,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本案中,四位继承人正是因为迟迟未能统一意见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通过法律的形式指定四位继承人为遗产共同管理人,并确定遗产管理职责,及时保护了遗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了遗产能够公平、有序地分配,遏制了家庭矛盾的恶化,维护了家庭、亲人之间的和睦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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